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邻里之间的和谐相处
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
融洽的邻里关系
更是每位居民的美好愿景
当邻里之间出现摩擦矛盾时
我们该怎么解决?
民法典中又有哪些规定呢?
今天就来为大家聊聊
邻里关系中的那些事
【案例一】
楼上厨房排水管道检修口螺旋盖松脱
致楼下房屋反水
法院判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今年五月份,何某家厨房地面上多次出现大面积积水,小区物业公司几经查找,最终发现是由何某家楼上的房屋厨房排水主管道上的检修口螺旋盖松脱造成的。
何某认为,此次的漏水事件造成他家室内墙壁粉刷的墙皮脱落发霉,室内木质家具、房门门套胀裂发霉,故将楼上业主张某和物业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物业公司赔偿损失2万余元。
张某辩称,造成损害的主水管是大家共用的,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为何某诉请的损失数额未经过专业评估鉴定,有过高的成分。
物业公司辩称,对何某起诉的事实是认可的,但是其在接到何某的报修后就积极进行相应的处理,已经尽到物业服务企业应有的义务,不应向何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何某损失4000元,具体数额,法院依据现场勘验情况,结合受损物品的受损程度、使用年限及维修费用等酌情予以确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38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本案中,厨房排水管道检修口螺旋盖松脱(未扣紧)原因现无法查清,但厨房排水管道属于公共管道,物业公司对公共设施具有维修、养护的义务,现因该公共管道出现问题导致何某房屋反水并造成损失,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现漏水的检修口虽然处于张某房屋内,但该检修口所属的管道属于公共管道,其维修、养护的义务在于物业公司,且张某装修行为发生在漏水事件出现的5年之前,若是因装修不当导致螺旋盖松脱,不可能在5年之后才出现漏水现象,在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存在破坏行为的情形下,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张某未按装修注意事项的要求,在对排水管道进行包裹时预留检修口,导致漏水原因未能及时确定,但对于此种不当并可能引发危险的装修行为,物业公司在验收时未予纠正,视为物业公司愿意对张某的装修不当行为承担法律风险,由此本案中张某不再因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本案中,关于楼下业主何某的具体经济损失,因其拒绝申请评估,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损失数额,但鉴于其损失确实存在,且较为轻微,选择评估亦可能造成双方诉累,故法院对何某的损失根据现场勘验情况予以酌定。因部分家具受损较为轻微,达不到更换的程度,故何某主张财产损失数额过高。
最终,区法院根据受损物品的受损程度、使用年限及维修费用酌情确认损失数额为4000元。
法官提示
随着百姓的居住空间楼宇化和密集化,楼上漏水楼下受损的情况并不罕见。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提示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主体的物业公司,在为小区业主进行装修验收时,务必摈弃“走过场”的心态,对于不合格、存在“隐患”的部位,应及时提示业主或装修公司进行更改,既可有效预防后续损害的发生,也能减轻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同时,物业公司应按时保质地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处理,避免因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给业主造成损失。
作为小区的业主,如发生类似的漏水事件,也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或相关单位报修,防止损失扩大,并积极和管道出现问题的业主沟通解决,理性协商,控制维权成本。
【案例二】
邻里间擅自更改入户门朝向
法院判恢复原状
案情回放
夏某和王某是户门相邻的两邻居,王某在装修时未经夏某同意将房屋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
夏某认为王某擅自更改了入户门的朝向,不但侵占了公共空间,也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恢复其入户门的原始朝向。
王某辩称,法律关于入户门朝向并没有明确规定,且其门外开到最大程度也只到夏某家门的边框,平时开门就几秒钟,根本不会影响夏某的出行。另外,其外开入户门是出于消防安全考虑,将入户门改成逃生门一样的外开方向,所以不同意将入户门恢复原状。
经法院审理,判决王某恢复其房屋入户门的朝向,由外开式恢复为内开式。判决后,王某提出上诉,后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夏某房屋与王某入户门距离较近且成垂直夹角,现王某房屋的入户门变更为外开式,在其入户门开启的状况下,将遮挡住夏某房屋入户门的一部分,虽然遮挡范围不大,但存在给夏某造成出行危险的可能性,故对于夏某要求王某恢复入户门的原始朝向,将外开式改为内开式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当下,在装修过程中更改入户门朝向的问题并不罕见,但将其放入相邻关系的背景下观察也能带给我们很多反思。
王某在未经夏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入户门由开发商交付时的向内开启变为向外开启,已属不妥;且其改动后的入户门经法院现场勘验,确实对夏某家的出入造成一定妨碍,现夏某作为隔壁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其排除妨害,将入户门改回原来向内开启的状态。
至于王某提出的安全问题仅是其主观想法,其应在购买房屋时对此进行考量。即便如其所说,从安全角度出发,一旦发生事故,其户门向外开启对隔壁房屋内夏某家人员撤离很有可能造成妨碍,因此其提出的“安全因素”并不能成为其拒绝将户门改回向室内开启的合理抗辩。
在此提示广大居民,平安祥和的居住环境是靠大家共同努力创造的,为了自己安全考虑无可厚非,但是要以不损害邻里利益、不给邻里造成妨害为前提,遇事要多一些包容、多一些理解、多一些谦让,真正做到“与邻为德、与邻为善、与邻相助、与邻为乐”。
“邻居好,赛金宝”
邻里关系处得好坏
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百姓们的生活质量
和谐的邻里关系
需要大家的齐心努力
彼此之间互敬、互信、互助、互让
多一分包容、少一分抱怨
与邻为乐的邻里氛围
需要大家共同维护
来源丨北京房山法院
编辑丨李馨亚 刘元贞
审核丨刘国成 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