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界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境外机构境内发债募集资金可以汇往境外,也可以留存境内使用。留存境内使用的,应符合直接投资、外债等管理规定。鼓励境外机构境内发债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跨境收付及使用。
《规定》起草思路:
(一)完善熊猫债制度框架
目前,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涉及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主要市场,分别由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证监会(沪深交易所)管理。银行间市场熊猫债适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交易所市场熊猫债主要适用《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两个办法规定了发债申请、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管理要求,但在资金账户、资金汇兑及使用、跨境收付等涉及资金管理方面,没有统一的规定,缺乏操作性规范,《规定》旨在统一规范熊猫债资金管理,促进熊猫债市场健康发展。
(二)统一熊猫债资金管理规则
《规定》统一境外机构在境内不同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发债资金管理规则,明确熊猫债资金信息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及使用等管理要求:一是本外币一体管理,不对熊猫债募集资金留存境内或汇出境外进行限制,鼓励以人民币形式使用。二是资金信息登记,境外机构在开户行(或托管行)办理登记后即可开立专用账户,用于发债募集资金的归集和使用。对在境内分期发行债券的,允许合并办理一次登记、共用一个发债专户,便利境外机构统筹管理发债资金。三是允许境外机构针对熊猫债在境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管理汇率风险。
《规定》共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1、登记管理。境外机构应在债券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后且首期发行前10个工作日内,委托主承销商在境内开户行(或托管行)办理资金信息登记,凭登记凭证办理账户开立、资金汇兑、跨境收付等。简化登记材料要求,境外机构仅需提交“发债资金信息登记表”、“发行相关文件”、“募集说明文件”。
2、专户管理。境外机构依据登记凭证可以开立境内发债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用于存放发债募集的资金、办理汇兑、还本付息等。
3、资金使用。明确发债募集资金可以汇往境外,也可以留存境内。留存境内使用的,应符合直接投资、外债等管理规定。鼓励发债募集资金以人民币跨境收付和使用。
4、外汇风险管理。允许境外机构基于实需原则办理外汇衍生业务,管理境内发债的汇率风险,同时不限制境外机构外汇衍生品交易对手数量和类型。
5、还本付息管理。境外机构偿还境内发债本金和利息、以及支付相关税费的,可以从境外或境内汇入发债专用账户资金。从境外汇入资金的,应按照债券还本付息计划办理结汇。
6、统计监测。境外机构境内发债相关涉外收付款境内主体、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应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报送相关数据。
7、政策衔接。《规定》发布前境外机构已在境内发债的,应补办登记,确保熊猫债数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