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反思:国家不应对经济和社会进行指导性和组织性的干预——利益团体的形成要以古典自由主义的社会模型为背景进行考察。在古典自由主义理论中,独立的、在经济上互不依赖的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处于核心地位。国家和个人的活动范围是严格分开的。社会成员自己进行生产和交换,以此实现他们的个人利益。国家的作用仅在于秩序方面。它应保证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础,为维护私有制和法律制度,创造和维护经济生活中的自由竞争条件。
国家不应对经济和社会进行指导性和组织性的干预。在这种资产阶级的自由社会中,经济应在各种力量的自由活动中自发地进行。这种自发过程的前提是,经济社会是小商品生产者的社会,在经济主体之间存在自由竞争。这时,市场的参加者对他们的产品价格没有影响,同时,也不能利用权利对竞争对手施加压力,不能限制竞争对手的自由活动范围。通过利已原则,自由的市场体系保证经济的有效运行和交换过程中的个人自由。
在政治层次上,自由主义社会模式的出发点是存在公认的共同福利和共同利益,在关于基本价值和民主原则的所有重大决策方面,存在社会的一致性。在现实上,这种自由主义的社会模式从未实现过。在德国,国家从未被排斥在经济过程以外。国家、经济、社会之间,总是存在密切的联系。国家政策和行政管理对大土地所有者和私人企业主的利益,也总有某种依赖性。经济和社会现实与理论模式的差别,主要是由三个因素引起:生产的工业化和工业劳动阶级的形成;实行普选制;一取消对结社和罢工的禁令。这种历史发展,影响了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关系。
取消对结社的禁令和实行普选制,为利益团体的形成和党派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利益团体成为介于国家与个人的活动范围之间的组织形式。利益团体拥有国家之外的权力地位。生产的工业化引起了从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向有组织的资本主义的过渡。其特征是巨型企业的形成、企业集中和卡特尔化。利益团体形成于工业化和经济出现权力化的阶段,这同时也是经济持续萧条的时期。有组织的资本主义的形成和经济危机的不断爆发,引起了对国家干预经济的呼吁,导致了国家干预主义的逐渐形成。
国家干预,部分地出于调节经济过程,保证经济稳定的动机,部分地出于利益集团的压力。这些利益团体在社会经济的剧烈发展和变动中,力图保护其成员的利益,保证他们参与享受国家福利。国家干预主义是利益团体活动的前提。与经济的权力化一同产生的经济不稳定和利益团体为实现各自的特殊利益进行的斗争,引起了国家干预的范围逐渐扩大。团体多元主义成为现代工业社会运行方式的基础。组织得最好的是集中程度较高的冶金工业,在这一部门中,利益团体的意义也比其它经济部门重大。
生产领域的集中是同利益团体的集中起出现的。工业化不仅促进了利益团体的形成,而且促进了现代工业社会和法制国家的产生。因为工业社会和法制国家,以利益团体参与政治意志的形成和在部分领域里(如工资形成)分享决策权为前提。没有利益团体作为国家与个人间的中介,国家的治理不可能符合实际。利益团体在利益平衡和提供信息方面,起着重大的作用。一方面,它们把其成员的大量的不同利益集中起来,在团体中进行内部的平衡(如小企业和大企业、内向型和外向型企业之间),减轻了国家调节的负担,同时也加强了利益团体在对外部关系上的地位。
另一方面,通过利益团体,国家可以更好地了解居民的需要和利益。在这方面,利益团体向政府提供了它们的专门知识,促进了对作出决策的准备和酝酿。一同时,因为利益团体可以提供各社会阶层的感触和要求,至少能使之间接地进入决策过程,并使政治系统能长远地考虑各阶层的利益,它们也促进了利益的一体化。利益团体的目标,是“在政治系统的决策过程中,在优先目标的确定上,在财富、机会和影响的分配、参与和分享中代表这些利益”。(Varain,H.J.《Intressenverbaende in Deutschland》科隆,1973年,)
利益团体同政治党派的区别在于,党派要为人民的总体服务,谋求其总的责任和实现权力的分配。而利益团体则代表一定阶层的特殊利益,只谋求发言权和参与权,而不对总体负责。 (二)利益团体的特征联邦德国的利益团体,可以分为四大类:1.在经济和劳动领域内的团体(如生产联合会、工会、消费者协会);2.社会福利方面的团体(如战争蒙难者协会、名种社会福利团体);3.业余活动方面的团体(如体育协会);4.文化、宗教、政治领域里的团体。下面要介绍的主要是对经济政策有重大影响的团体:雇主联合会和工会。
研究的问题是这些团体的意义和目标。企业主团体名目繁多的企业主团体也可分为三类:各行业社会福利方面的雇主协会。大多数这类雇主协会共同组成了“德国雇主协会联邦联合会”(BDA)。它们是工会的谈判伙伴。一为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利益服务的专业协会。它们组成更大的上层协会。最大的工业协会是“德国联邦工业协会”(BDI)。跨专业的地区性工商协会,其最上层协会是“德国工商协会”(DIHT)。经济界的利益代表是有分工的。一个企业同时是一个雇主联合会、专业协会和工商协会的成员。这些团体分别承担着经济的、社会福利的、宏观的和地区的不同任务。
从历史看,雇主团体是企业主对工人结成工会的反应。按照不同的经济部门和行业,他们结成了工业、银行业、商业、手工业和交通业的上层协会。这些协会又共同组成联邦联合会。在自愿基础上,联邦联合会代表着大约90%的私人企业。德国雇主协会联邦联合会的任务在于,“作为企业主团体的计划和协调中心发挥作用,即要确定企业主方面对落实和促进社会福利政策的框架条件和内容。为达到这一目的,它起草建议和提出原则······除了这些基本工作外,在遇到它不能自己解决的特殊问题时,还受委托对政府和议会转达企业主团体的见解。”(Weber,J.《Intressegnuppen im politischenSystem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慕尼黑,1977年,)
联邦联合会不能缔结劳资合同,因为它是由许多雇主协会组成的,这些雇主协会与各个工会在工资方面的独立性相适应。在这一问题上,联邦联合会对下属的各协会也没有指示权。工业界的利益团体为德国联邦工业协会的形式创造了一个统一的政治代表。这一联合会的任务是在政治和社会范围内,从总体上代表工业企业。同时,它也致力于企业之间和行业协会之间内部利益的平衡,因为在企业间和待业协会间总有差别。它的对外活动重点是国内外经济政策的现实问题和制度政策方面的问题。
在内部结构上,德国雇主协会联邦联合会和德国联邦工业联合会相似。它们都是“团体的团体”,其内部意志的形成,不总是同民主的理想原则相一致:各地区和专业协会在全体成员大会上的权限很小。表决权的多少以成员企业的规模为基础,以至经济上的集中也反映到了团体中。大企业的相对优势,从下层组织一直延续到上层协会。工商业协会(包括手工业协会),是有法定的独立管理权的公法法人。法律也规定了其成员的入会义务,辖区内的所有工商企业,都是主管的工商协会的成员。
工商业协会的任务,是代表所属的工商业者的共同利益,关心行业的发展和平衡工商业者之间的利益。除在经济和社会福利问题上作为利益代表外,它也承担一些公共性的任务。比如商业和行业技术领域中的职业培训。在它的任务范围中,在工商业者之间进行利益平衡最为困难:进口商对关税问题的看法,很可能与出口商不同,小企业对税收的评价也与大企业不同。在区域联合方面,除行业差别和企业规模问题外,还有地区利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