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实验时发生爆炸事故,东华大学研究生郭宏振面部被灼伤后,与学校对簿公堂。
10月9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郭宏振及其代理律师张黔林处获悉,2021年9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东华大学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东华大学应赔付郭宏振162万余元。
该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9月21日9时许,在东华大学松江校区实验室内,学生郭宏振根据其导师聂某的要求,指导研一学生陈某和程某进行氧化石墨烯制备实验。郭宏振示范如何将高锰酸钾加入盛有750ml浓硫酸的锥形瓶中,在添加了大约三分之一时发生了爆炸。事发时,三人均未佩戴护目镜,导师聂某未在场,实验室内也无其他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或指导人员在场。
经司法鉴定,郭宏振右眼盲目5级,左眼重度视力损害,构成四级伤残;面部增生性皮肤瘢痕形成,构成八级伤残;右侧眼睑轻度畸形,构成十级伤残;张口受限I度,构成十级伤残。
2019年,郭宏振以健康权纠纷为由将东华大学告上法庭,要求东华大学就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020年12月28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东华大学被判赔付原告郭宏振共计162万余元。
之后,东华大学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减少东华大学的赔偿责任,并表示愿意依照公平原则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东华大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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