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四川日报」
名词解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一家工厂发生化学品泄漏后,旁边一片枇杷地出现了减产,那泄漏和减产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有没有其他因素导致减产?减产的损失有多少?如果要恢复枇杷原产量,需要花费多少钱修复生态环境?”日前,记者采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时,专家抛出这些问题并解答,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公益诉讼的一大关键环节,是依法追究违法企业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支撑。 这项工作在我省推行情况如何?近日,记者走访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兰楠A实现“零”的突破改革施行后,损害生态环境要赔偿 企业超标排放、危废违规填埋、滥伐林木、突发环境事件……以往这类损害生态环境事件发生,违法企业或个人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并不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和修复,后续损失大多由群众和政府承担。 “以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为例,国家曾公布数据,事件发生后的5年间,国家累计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投入治污资金78.4亿元,负有事故主要责任的企业除象征性地向吉林省政府捐助500万元支援污染防控外,仅缴纳了100万元罚款。”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秘书长柳靖举例说。 我国自2015年起逐步试点推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开始全面试行,明确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人,除依法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外,还追索因其行为导致的赔偿和修复责任。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成为一大关键环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柳靖介绍,其主要功能在于科学评估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判定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并量化环境损害数额,是依法追究违法企业环境赔偿责任的前置条件,也是为了更有效地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2019年3月5日,四川省首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在成都揭牌成立。 “长期以来,我省执行的是由环保科研机构出具环境检测评估报告,并作为证据来进行环境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诉讼。但由于上述机构出具的环境检测评估报告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其效力常常受到质疑。中心的成立有效缓解了长期困扰全省的环境执法与环境审判证据采信难题,合理、合法地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提高生态环境违法成本。”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吕晓彤告诉记者。 目前我省已登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5家,司法鉴定人110余人,可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6大领域40多个鉴定项目的鉴定业务,填补了我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的空白。B“没有现场的现场”处理好即时性、复杂性、周期长等鉴定难题 相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三大类”司法鉴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涉及面广、技术难度大、鉴定过程复杂。 环境损害鉴定具有即时性。“我们常常面对的是没有现场的现场。”吕晓彤举例说,比如大气污染具有易逝性、扩散性特点,证据难以及时固定,也难以反映真实的环境损害情况。河流具有流动性和自身净化能力,受到污染后需要及时取样、委托鉴定,以确定污染物的成分、浓度等。“同时,环境损害鉴定十分复杂。污染物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污染的成因、方式、途径千变万化,被污染的客体涉及大气、河流、海洋、土地、林地、农作物等,环境损害结果和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强有弱,解决这些问题所需的专业技术具有复杂性和多学科性。” 2021年6月,司法部发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十大指导案例,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的一起柴油污染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案榜上有名。2020年3月14日,彭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人实施卸油作业时发现柴油罐与加油机连接管路弯头处脱落,泄漏的柴油共计5.67吨,导致人民渠(成都、德阳段)水质异常,影响部分城区饮用水正常供应。 “中心受委托对事件影响的3市9区(市)县进行了全线调查,跟踪分析污染物暴露路径,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程度、损害范围、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启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的必要性。出具鉴定意见为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329254.15元,其中污染处置费为170638.13元,财产损害为158616.02元。该意见被法院全部采信,判决物流公司采取支付赔偿金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吕晓彤介绍,这一案件也为类似跨行政区域,涉及地表水体、土壤、地下水多要素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提供较完整的参照。 环境损害鉴定还存在成本高、周期长的问题。 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主要从事动物、植物、占用或破坏农用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司法鉴定工作。中心主任应晓峰告诉记者:“在办理滥伐林木、森林火灾等类型案件中,鉴定人常常奔波于大山深处。此前,贡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发生了一起毁坏草地的案件,我们的鉴定人为了确认案件现场,骑了两天马,回来时还因为坡太陡,摔下了马背。只有在每一起案件中,都坚持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理念,我们才能真正成为司法公正的守护者。”C“每一次办案都是成长”完善制度,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出台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践过程中常常出现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鉴定人每办理一次案件,都在促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不断健全和完善。”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主任杨翠柏说。 2014年,荣县一家农业公司以种植、养殖业及农业经济开发的名义流转了27.738亩土地,却长期在该宗地上倾倒建筑渣土,致使土地资源遭到破坏。2018年,荣县检察院收到群众举报,反映原荣县国土资源局(现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既未对该农业公司违法压占土地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也未监督其复垦。荣县检察院向原荣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在持续跟进调查中发现,原荣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农业公司没有作出任何处罚,该农业公司压占土地面积还增加到37.1025亩。荣县检察院向荣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确认原荣县国土资源局对农业公司非法压占土地的行为怠于履行土地监督管理职责违法;判令原荣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对农业公司复垦被其非法压占土地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边坡坡度过陡且高,表面松散,易造成水土流失甚至坍塌滑坡;覆土未达到要求厚度;未开展植被重建工程……依据复垦方案及国家土地复垦相关要求,我们的鉴定意见是该宗地未达到国家土地复垦标准。”杨翠柏介绍说,荣县法院全部采信,2019年作出判决,责令荣县国土资源局在判决生效后90日内对所涉宗地后续复垦事项依法履行职责。这是四川省首例耕地保护的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也成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一个指导性案例。 近年来,我省以问题为导向,以案例为指导,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建章立制。修订了《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通过地方立法,明确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管理。制定了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时限指引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指引。出台了《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同时,引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积极融入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司法鉴定协作,建立起长江经济带跨省司法鉴定援助绿色通道,建立起岷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技术专家库。还建立了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地方库,举办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岗前培训班,为全省储备了数百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后备鉴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