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姚策养育成人,28年后欲“割肝救子”的许敏、姚师兵夫妇,发现儿子并非血亲后,在河南寻找到亲生儿子郭威。这种变化,彻底打破了两家的平静。
2021年3月23日,姚策因肝癌救治无效离世。之前,他和亲生父母杜新枝、郭希宽把涉事的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诉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共赔偿100余万元。
2021年1月,许敏、姚师兵、郭威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许敏、姚师兵要求淮河医院赔偿700余万元,后申请追加杜新枝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郭威要求淮河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7万余元。
2021年9月18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许敏、姚师兵与被告淮河医院、杜新枝悉数出庭,双方围绕“错抱”还是“偷换”展开激辩。
“割肝救子”发现儿子并非血亲
2020年2月,28岁的姚策在江西被确诊为肝癌,在治疗过程中,曾被医生建议考虑肝移植手术。许敏、姚师兵夫妇发现姚策与他们血型不匹配,怀疑不存在血缘关系。
2020年3月30日,姚师兵到淮河医院反映姚策被错抱一事。经鉴定,姚策为杜新枝和郭希宽之子,与杜新枝和郭希宽生活28年的郭威,为姚师兵和许敏之子。
两个家庭为之陷入了痛苦之中。2020年5月9日至11日,在开封市卫健委相关负责人主持下,许敏、杜新枝两家与淮河医院进行了为期3天的协商,因赔偿数额差别过大,未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郭希宽、杜新枝、姚策对淮河医院提起诉讼。三人认为,杜新枝在淮河医院生产时,淮河医院负有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应确保产妇所生之子处于产妇及亲属的监护之下。而淮河医院医护人员在对新生儿进行日常护理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姚策脱离亲生父母的监护,且长达28年,亲子关系遭受严重损害。淮河医院应承担其对三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及其他损失。
姚策另案诉称,由于自己在出生时被“错抱”,对生母杜新枝患有肝病的情况不知情,亦未能得到严格的肝病加强治疗,导致其28岁就罹患肝癌晚期,淮河医院应赔偿其罹患肝癌的费用及相应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淮河医院不否认“错抱”事件系发生在该院,亦不否认姚策出生时未注射相关疫苗,但其指出,姚策出生时尚未有相关肝病阻断药物和阻断技术可用,姚策所提出的母婴阻断在当时的条件下不可能实现。同时,个人经历、生活习惯和治疗情况等,都与病情恶化有很大关系,而“错抱”事件的发生、姚策出生时未注射相关疫苗与其罹患肝癌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认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2020年12月7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郭希宽、杜新枝、姚策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淮河医院赔偿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赔偿姚策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另承担原告相关误工费和寻亲所花费的交通费用;对姚策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淮河医院赔偿姚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郭希宽、杜新枝、姚策不服,分别就两案上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中,淮河医院于事发时对产妇和新生儿实行母婴分离方式护理,且存在母婴登记混乱、相关化验单缺失等问题,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最终造成了“错抱”事件的发生。淮河医院给郭希宽、杜新枝、姚策造成的精神损害,应予以赔偿。
对于郭希宽、杜新枝、姚策提出的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综合考量本案的案件事实、损害后果,以及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后,酌定淮河医院赔偿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赔偿姚策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已经有所突破,对其给予了较大限度的保护,此部分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对于姚策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二审法院认为,“错抱”事件造成的后果严重,姚策生母杜新枝称其是肝病患者,而“错抱”事件又导致姚策自幼不能跟随其生父母生活,很难准确判断姚策患肝病的原因,影响了姚策加强预防和治疗自身肝病的机会。姚策在找到生父母时,其病情已恶化,影响了其对肝脏移植手术的选择和实现。
二审法院指出,医院保障患者生命健康,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值得尊敬。但与此同时,医院惟有谨慎尽责,方能避免过错和损害发生,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理解和支持。本案中,淮河医院尽力帮助姚策寻亲,并先行支付部分治疗费用,此种担当精神值得尊敬。但是,淮河医院过错明显,造成的后果严重,应为过去未尽谨慎职责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姚策请求的赔偿费用属于正常治疗产生,且相关费用均在合理范围,遂依法改判淮河医院赔偿姚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0余万元。
“二审改判淮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还旨在警示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医疗技术规范,实施完善的医疗管理制度,以保障公民健康。”二审审判长在受访时说。
刑事控告引发“偷换”之争
5月8日上午,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许敏、姚师兵、郭威起诉淮河医院民事赔偿案。庭审中,原告当庭申请追加杜新枝为被告,增加和变更诉讼请求。当日庭审休庭,后鼓楼区人民法院准许追加申请。
9月18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许敏、姚师兵当庭再次增加和变更诉讼请求。
记者注意到,庭审中双方均提到了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对许敏刑事控告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法庭当庭出示了从鼓楼警方依法调取的部分刑事侦查卷宗,请原被告方质证。
3月15日,许敏委托其表弟王某涛到鼓楼分局报案称:郭希宽、杜新枝夫妇及医护人员郑某、郭某志故意换子涉嫌刑事犯罪。
4月7日,经鼓楼分局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次日向控告人许敏送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4月14日,在接到控告人许敏的委托人王某涛的复议申请后,鼓楼分局对该案卷宗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于5月13日,作出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决定。
控告人许敏对鼓楼分局此决定不服,于5月18日向开封市公安局提出刑事复核申请,开封市公安局于5月20日受理复核申请,7月16日,开封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作出维持鼓楼分局复议决定。
“医院内部有熟人接应?”原告方认为,杜新枝与医院护士郭某志联手把孩子偷换了。
对此,被告淮河医院表示,当时没有使用手环,管理存在混乱现象,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鼓楼警方的侦查卷宗显示,当时相关照片证明,其他婴儿也没有佩戴手环。
杜新枝当庭称,其1992年6月9日11时30分入住淮河医院待产,6月16日9时45分许,医院为其行剖宫取婴术,新生婴儿记录显示,男婴体格检查正常。至6月24日出院时,其住院15天。
许敏1992年6月15日5时许入住淮河医院待产,当日17时20分许,自然产下一男婴,体格检查正常。至6月19日10时出院,其住院4天。
“我怎么会偷换孩子?”杜新枝情绪激动地说,许敏出院后,她还在住院,如果偷换了,怎么还能在医院住下去。她患有乙肝,与她一起生活的郭威至今也没有感染上乙肝,她及时给郭威注射了乙肝疫苗,郭威身体一直很健康。
针对网传的郭希宽与护士郭某志是亲戚关系的质疑,鼓楼警方调查显示,经查询郭希宽与护士郭某志户籍信息、家族族谱、走访村干部及村民,证实该二人无亲属关系。
当时,许敏父母家就在淮河医院附近,其亲戚是时任医院护理部主任,这个亲戚的女儿也在医院工作,许敏住院后,她们还去病房看望。
杜新枝在手术室剖腹产,许敏在产房自然分娩,两人生产场所不同,也不住在同一病室,针对婴儿管理问题,鼓楼警方调查结果和相关证人证实,当时医院在婴儿管理上,采取统一样式的襁褓,并在襁褓外捆扎统一样式的圆牌,仅以圆牌上注明的床号对新生儿加以区分,没有使用近年来所用的婴儿手环。
许敏与杜新枝方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法院将择日宣判。(赵红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