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文学包罗万象,仅从文体角度,便有着分类众多且各备所长的特点。属中国古代散文类型之一的奏议文,其产生与发展源远流长,在中国古代奏议制度下逐渐形成文体。

秦初奏议制度的确立伴随着奏议文的形成,此后在历代史著、文集汇编中皆可见奏议篇章之记载与收录。在不同发展时期又生成多种称谓,如“上书”、“奏”、 “表”、“议”等。凡为臣工进献于君王之上行公文篇章,关涉国家政治制度、礼乐典章、军务战事、财政民生等政务,皆为奏议之文类范畴。

奏议文的来由

秦始皇统一六国,结束了周代诸侯分封制,进入中央集权制的大一统王朝时期,相较于两周,尤其是春秋战国天子失权,诸侯群起纷争之际,始皇帝在公元前 221 年所建立的,是真正的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至高帝权,君臣关系进一步明确与紧密。

秦始皇建立大秦帝国,中央集权制下的君臣朝堂议政成为治政定式,一国之君,难以独当繁重复杂的国家政务,需要臣子为其分担,在臣官提供的治政建言中,君主适当借鉴并听取;而对于臣子而言,辅助君王治政,通过撰写奏议类篇章,就具体政务表达自己的观点并提供策略,是其所处臣子之位应尽的职责,也是其治政能力与水平的体现。

先秦时期孕育在天子与诸侯、王畿之臣关系,诸侯与隶属诸侯国官员关系中商议国事的治政方式,在秦朝真正确立为君臣共同参与的朝议制度。朝议制度就国家诸方面问题进行商榷,伴随这一制度孕育阶段以及确立时期而产生的,是奏议类文体的形成。

奏议类文章即臣官向君主陈说关于国家政要方面理观点与方案时,所形成的文本,朝议制度在历朝历代的实行,使得奏议文作为一种文体在后世不断实现创作的延续与发展。

这种朝议制度为后世历代所承继并发展,而朝议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产生的语言文本,即臣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君主进行陈政后,所形成并遗留下来的文字篇章,历代称之为“上书”“章”“表”“奏”“议”等,虽名号不同,但从文体学角度考虑,可将之统一归纳为奏议类文体。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朝议制度与奏议类文体是制度与文体的关系,制度的确立伴随着文体的形成。

自汉武帝以儒术为独尊后,践行儒家学说中倡导的以礼治国,许多礼仪逐渐确立为一种制度,作为世人合乎相应礼义思想的行为准则与规范而存在,并为人所遵循,因此礼制层面的问题,是治政的内容之一,也会成为君臣议政中的主题,则礼仪制度与奏议类文体之间,是内容与文体的关系,又可从内容上将奏议类篇章划分出礼制类奏议文。

奏议文的演变

依据刘勰《文心雕龙·奏启》,可知,在上古便已出现了自下而上意义的“奏”,指在下者对在上者的陈言,但“奏”不一定指的是形成篇章的文字,而有可能指一个具体的行为动作。仇海平即以为“‘奏’”在先秦文献中用作动词,是一个具有礼仪规范的惯用语,尚未从行为方式转换为相应的文体名称。

至于《尚书》这本作为上古时期记载了许多臣子对君主劝谏典谟之言的历史文献,一方面,其中的君臣关系是相对宽泛的,即使是周代分封制下,也存在着多种而不是单一的君臣关系:周天子与王畿之地的臣子、诸侯与各自封国的臣子。

后世奏议类文章,不仅仅体现为上级与下级,更多地强调单一向的君主关系,而即至高君主与万千臣子,故而在中央集权制建立之前,先秦时期的“奏”,一方面仍仅指一种行为动作,另一方面,“奏”涉及的以下对上关系,在君臣意义的指向上是多重的,故而将先秦时代作为朝议制度与奏议类文体的萌芽期,应当是较为合理的。

历经夏商周三代,直至秦始皇完成统一大业,建立中央集权高度集中的国家,秦朝正式确立了朝议制度,君臣之间关于国家政务的商讨方式得以确定,从臣官角度而言,臣官可以通过朝议觐见时将奏议文呈递君主,或直接在朝堂上陈己的治政观点,大多时候是送至相应机构,由其代为传达。

朝议制度的确立,使得君臣关系的单一指向进一步明确,而臣子的奏政,也从方式上进行了固定,即主要通过撰写论述时政的文书进行君臣间的商讨,将这些朝廷文书从文学体裁上进行归纳,便形成了奏议类文体。

朝议制度为后代历朝所沿用,与之并行的奏议类文体从篇目数量、细化分类下的称谓,以及文学特征与风格等方面,都在不断丰富、变化与成熟中,成为中国文学的传统体裁之一。

朝议制度与奏议类文体在后世呈现为以继承为主的发展与变化。自秦以后,朝议制度为历朝统治者所延续采用,并在不同历史时期,随着统治者对政治制度进行的调整,也会使得朝议制度在国政事务的决策形式上发生了一定变动。

秦朝最初仅立宰相,到了汉武帝时期,建立以尚书为中心的内朝与宰相相抗衡并逐渐取代相权,如此一来,对于臣官呈递的奏议文中谈及国政的决策权,就出现了在不同机构中的转变。

同样,与朝议制度相伴而行,作为一种文书传递于君臣之间的奏议类文体,不论是从名称的数量与使用上,还是给不同名称的奏议类文体所定义的具体职能,也都产生了不同以往的变化:先秦时期七国皆称的“上书”,秦初改为“奏”,汉代形成的“章”“表”“奏”“议”四品,置八仪后“封事”,到魏初的“启”。

奏议文的分类

仅《文心雕龙》中所论,可知同为臣子上呈给君主,以谈论国事为主要内容的文书,在古代文体分类中,便可依据使用于不同的内容,进而划分成诸多种称

谓。但据刘勰的阐述,也可知,实际上不同称谓对应不同用法的奏议类文体,在使用的划分上,其界限并不是严格分明,而是有所交叉、重合乃至可以囊括的关系。

以“奏”为例,它既可以作为狭义含义时用于按劾,也可以在广义上作为奏议类文体的一个总称式概念;而“启”在晋代的高频使用,以致可以起到等同于表和奏两种文体所代表的作用。

这很大程度上要归结于,从一个大的类别上来看,以上文体都是作为臣子向君主的进言,所谓的陈政、急变、弹劾、执异的区别,从内容上看并不是截然区分的,如出于执异所上的议,未可言其不属于陈政,以及尚有陈政与谢恩等多种内容并存的奏议文等。

可以说,奏议类文体中许多称谓的产生与使用,是侧重于奏议类篇章的某一特点而言,在这个意义上,是以汉代形成章表奏议四品;但从文体的基本特点及与其他文体的根本性区别来看,它们同属于奏议类文体的范畴,共性特征之下,故而“启”可以等同“奏”“表”,“奏”可以作为奏议类文体的总称。

后世还出现了“弹”“劾”“封事”等奏议类文体称谓,同样是在文体共性基础之上,为突出个性特点,将文体进行作用上的侧重区分后使用的。

其实不仅局限于奏议类文体内部会产生这种文体含义上的交涉,以“论说”体为例,作为一种共性,它存在于多种文体中,既可以是对诸子学术的个人著书立说,也可以在奏议文中,作为一种劝谏说理的表达方式而得以具体展现。

需要另加说明的,是“策”这一文体。策是议的别体,这是就议与策在内容上都是陈政献谋的共同点而言。策这一文体,也可指古代君王选拔人才以充备臣官之列时,应试人依据朝廷颁布的诏令进行个人治国理念、政务方案的阐述,将这样的文章称为策。

后世隋唐形成的科举制度,其中的科考文章沿用了“策”这一文体称谓并有所发展,故而对于“策”这一文体,只有以臣官身份应君主诏令进行对策者,才属于奏议文的范畴;对于作为选拔人才的考试中形成的策文,应当是被奏议类文体排除在外的。

总之,就奏议类文体而言,在臣子向君主进言这一相同特征上,又可依据在不同时期的使用区别,划分为侧重于文体某一方面特征的章、表、奏、议、启等多种文体称谓,对此,应当将它们作为一个大的文体类别之下的细化或者别称来理解,它们或者存在明显的相互区别,或者是可等同并包含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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