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人们通常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到唐朝已达到鼎盛时期,其体制规模,垂为后范,宋代法律基本上是沿袭唐律而来。这种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世对宋代法制的深入探讨,使得该领域的相关研究相对滞后。

直到20世纪后期,经过众多学者的努力,宋代法律的基本内容及其相关问题才逐渐清晰起来,宋律的历史地位也得到了人们的认识和重视。事实上,宋代的法律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多有创新,很多方面都表现出了与其时代相适应的特色,对后世的法制产生了深远影响。

宋代法律的历史地位

宋初,朝廷以后周《显德刑统》为基础,制定了第一部成文法典——《建隆重详定刑统》,后简称《宋刑统》,这是宋朝建国后第一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但随着社会的变化,《宋刑统》很快就不再适应现实的需要,太祖时就不断颁布敕令以补其不足之处。其后,各代皇帝也相继颁布了大量敕、令、格、式。从适用范围看,这些法令既有通行全国的综合性编敕,也有省台寺监的部门编敕,还有一路、一州、一县的地方编敕。据粗略统计,从宋太祖到宋理宗时期就颁布了二百四十二部法典。

法典规模也不断扩大,宋真宗《咸平三司编敕》仅六卷,至神宗时期,《熙宁三司敕式》就达到了四百卷。宋代立法浩繁,较之唐律已有很大不同。宋律体例多有创新,其主要表现之一是宋神宗时期编纂的《元丰敕令格式》。

神宗锐意变法,深感旧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不足以周事情”,于是极力提高敕的地位,调整旧的法典体系,将唐代以来的律令格式变为敕令格式,打破了单纯依律分门的旧制,开创了敕令格式统类合编的立法体例,这对综合性法典的编纂形式的改进和创新有着相当积极的意义。

二是南宋孝宗时期编纂的《淳熙条法事类》。神宗时开创的敕令格式统类合编体例存在着法典条目繁杂等缺点,同一事类因救令格式不同而分散于各篇,使用起来非常不便。孝宗时期,为方便使用,宋廷将以前统编的敕令格式“随事分门”“别为一书”,编成《淳熙条法事类》,首次确立了“条法事类”体例,这体现了宋代立法前所未有的巨大进步。

强化中央集权,皇帝干预司法活动

为了防止地方势力威胁皇权,宋朝统治者积极展开行政立法工作,制定了一套严密的行政法规,如《宋刑统·职制律》、元丰《新修吏部敕令格式》、《元祐司封考功格式》、《庆元条法事类》等,对官员的选拔、注拟、磨勘、改官等都做了严格规定,使从中央到地方的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从而加强了对各级官吏的控制。宋代的专制主义得以加强,反映到司法制度上,就是皇帝加强了对立法和司法活动的直接干预。

在立法方面,皇帝以宣敕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旨,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可以随时补充、修改律令条文。在司法方面,太祖经常亲自审问囚徒,干预审判活动。太宗时更于禁中置审刑院,将司法权收归中央,由皇帝直接控制最高司法权。神宗时虽然废除了审刑院,但仍然经常任命非司法系统的官员参与案件的评议和审理。徽宗公然宣称,皇帝御笔断罪、特旨处分是不可侵犯的特权,“每降御笔以乱旧章”,置法律条文于不顾,任意轻重予夺,严禁办案官员对御笔断罪表示疑议,否则“以违御笔论”。

重法惩治“贼盗”

“贼盗”罪指危害封建专制政权、侵犯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包括谋反、叛逆、谋杀、谋乱、强盗等行为。宋朝立国三百余年,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的农民战争,但小范围的农民反抗一直不断,统治者始终视“贼盗”为心腹大患,因而宋代有关“贼盗”的立法异常详备,朝廷甚至颁布特别法对“贼盗”进行重典惩治。

北宋建立之初,太祖为笼络人心,放宽了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的刑罚,以示仁德,但“贼盗”罪不但不在宽限之列,反而呈现日益加重的趋势。唐律规定,“强盗”伤人、杀人才处以死刑,即使是持械抢劫,只要没有获得赃物,就可免除一死;而《宋刑统》却规定,凡是持械抢劫者,不论抢劫是否成功,一律处死。

这种不论情节、后果一概处死的判罚,明显要重于唐律。然而,严酷的刑罚非但未能制止“贼盗”活动,反而激起了更大的反抗浪潮。仁宗时期,随着阶级、民族矛盾的加剧,出现了盗贼蜂起的严重局面。

统治者深感旧的法律条文已不足以维护统治,于是颁布特别法,加重处罚“贼盗”罪。仁宗嘉祐七年,政府颁布《窝藏重法》,将京畿地区划为重法地分,凡在这些地区窝藏贼盗者,皆加重处罚。在常法之外,针对某一地区、特殊犯罪制定相应法规,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创举,它具有资产阶级特别法的性质,对宋代以后刑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此后,英宗、神宗朝又相继颁发《盗贼重法》,在“重法之地”对“重法之人”施以重刑。至哲宗朝,不仅重法区域扩展到全国大部分地区,而且《盗贼重法》取代了《宋刑统》中的“贼盗律”,量刑之严酷远远超过前代。

综观两宋时期的立法,重典惩治贼盗是宋王朝的一贯政策,也是宋代刑法中的一大特色。在社会危机日益深重的背景下,统治者只能实施《盗贼重法》等特别法,借助于严刑苛法来达到维护统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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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侃侃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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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下生花,故事里有你,也有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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