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小区两名业主,质疑该小区经选举成立的业委会程序违法,遂将业委会告上法院,要求撤销经小区业主大会作出的选举成立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业主行使撤销权,是否合理?近日,记者获悉,经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业主的诉求。
业主起诉业委会,法院驳回业主诉求。定坚画
王某和陈某都是南宁市某小区的业主,该小区自交付以来,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导致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异常激烈。该小区便积极筹备拟成立业主委员会。2019年,该小区经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
然而,王某和陈某却对该选举过程产生质疑,他们认为,在业委会选举时,存在恶意操作、程序违法的行为,例如票数造假、贿选等。2020年7月,王某和陈某将该小区业委会起诉至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经开区法庭,要求撤销小区业主大会作出的选举成立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对此,该小区业委会辩称,业委会成立程序合法合规,且王某和陈某的起诉事项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驳回起诉。
业主的诉求是否合理?据一审主审该案的黄法官介绍,业主行使撤销权,是《物权法》赋予的权利,业主撤销权纠纷是《物权法》规定的一种新型民事纠纷。《物权法》第78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根据该规定,小区业主请求法院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决定,必须满足3个条件:(1)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决定违法;(2)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决定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而且该权益应当是具体的归属于某特定业主的利益;(3)行使撤销权的业主只能是权益受侵害的业主。
因此,小区业主想行使撤销权,其诉讼请求应当限于撤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决定。但在该案中,小区业主大会作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并不必然侵害王某与陈某的特定利益。
王某与陈某所主张业委会选举及成立过程中存在恶意操作、程序违法的问题,是该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争议,双方因此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由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王某和陈某的起诉。两人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南宁市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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