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类社会现代化工业文明的高速发展,传统化石能源的使用通过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对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中国作为面临着经济高增长负担的发展中国家,仍坚定地选择走和谐的生态文明之路,承诺2030年前停止增加CO2排放,这意味着中国将要承受巨大的国际减排压力。
为了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初批准北京、上海、天津等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草案)》已经起草完毕,进入听证环节,并有望于2017年启动全国碳交易市场。
1.政策法规具体条文不够详细,推广普及力度较弱
中国碳交易相关政策法规主要效仿自发展先进的欧盟碳市场(EUETS),但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并且考虑到中国国情不同于欧盟,中国目前所用的碳交易相关政策法规仅从框架上模仿但缺乏具体条文规则,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2014年12月10日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只明确了碳交易市场建立的主要思路和管理体系,而并未规定具体的交易规则、惩罚机制等。这样的规定失去了具体细则的强制性,更留下了相关政策法规的空白。
2.信息透明度较低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同于传统金融市场,其建立目的是为促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但市场并未规定控排企业需要公告自身减排信息的义务。然而,如同其他任何有效运转的市场机制一样,市场内相关信息的对等、透明和公开才是吸引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积极交易和减排。
但是,目前中国各大碳交易试点的普遍问题都是信息透明度都较差,各试点信息透明度也参差不齐。绝大多数信息和数据的收集整理和管理披露尚待完善,根本无法达到目前欧美市场那种公开年度配额分配、转让交易日志等信息的程度。但作为有效的市场,这种信息公开发布是必要的。
3.基础数据不足,配额分配尺度不一、难以调整
碳排放权配额发放数量以及最终减排效果的核实都需要以试点企业的能源消耗量、设备低碳程度、产能产值等关键数据为基础,并且这些数据的窗口期必须要足够长以便考虑试点企业所在行业的周期性变化。
但在现实中,不仅个别企业拿不出碳排查所需数据,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也存在问题,导致企业的历史真实排放数据和未来需要配额数据均无法获得。
4.碳交易市场活跃度低,流动性不足
由于碳交易市场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市场,目前的参与主体主要还是试点中的控排企业,交易目标也更多的是为了完成履约。虽然七大试点除上海市外均推出了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的机制,但市场本身过低价格波动性使得非控排投资者很难找到投机和投资的机会,从而失去交易的动力。
更重要的是,基于目前各大试点的碳配额分配结果,控排企业规模和所处行业均存在巨大差异,在配额分布上就出现了配额垄断的现象。比如广东、上海、湖北等地,均是大部分配额掌握在少数几家大型企业手中,而试点中大部分企业的配额之和仅占总量的约30%。
加之大型企业为确保按时履约会把本就紧张的排放配额持有至履约期将近配额清算之前,能够进入市场交易的配额少之又少。这就导致了各个试点碳交易市场配额流动性不足,交易活跃度过低。
5.尚未建成以市场为基础的价格机制,价格失真
从理论上讲,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作为碳市场的晴雨表,主要受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市场供求关系又与政府减排相关政策、能源价格、减排技术水平、经济发展周期等因素息息相关。
但从目前来看,七个碳试点中只有湖北省成交量大活跃度高,勉强能够形成基本连续的有效交易日。而在其他几个试点市场中有成交量的交易日分布零散,不仅不能够反映出市场的供需情况,更不能反映出真实的减排成本。当前多数碳交易价格的波动来源于政策导向和人为操作,这种迫于无奈的做市行为提高了市场运营成本却是治标不治本。
1.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制度体系
作为政策性金融市场,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必须有完善有力的法律支持。2014年12月10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形成了基本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框架体系,公布了14个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指南。
但这还远远不够,该文件在碳交易的具体实施上给予了各试点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在建立全国碳市场的时候各类指标均需要重新指定,而且“暂行办法”法律效力有限难以影响控排企业行为。
因此在制度形式上,要以一部法律为主体框架、一系列行政法规和管理办法为具体运行准则建立起一整套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管理制度,从而为整个碳金融市场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比如以气候变化法的形式将二氧化碳排放的管理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就有助于形成有效的奖惩制度。
另外,碳交易的最终目的不是交易而是促进企业减排,制度设计还应当以实现其政策目标为核心。因而在制度内容上,碳交易体系又应当围绕配额分配登记、市场交易、履约核算报告核查三项内容建立健全国内统一的制度建设。
2.联合政府各部门,提高信息透明度
目前各碳交易试点均存在信息透明度低、碳排放数据不足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于政府各部门联动性不足,对碳排放控制事务不够重视;另一方面,是由于碳金融市场对于被纳入碳排放管控的企业并没有如同证券市场一样要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则多数非上市公司出于防范竞争对手等考虑并不愿意进行碳排放信息披露。
因此,为了鼓励企业公开温室气体排放和实行控排措施相关信息,应当建立相应的奖励表彰机制。同时,应当由有关机构强制性地以行业为单位公布减排核算数据。这些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公示,是计算有效促进减排的碳排放权价格的基本前提,同时也有利于碳市场公平发展、行业内企业竞争减排,更有利于向社会公众宣传节能减排意识。
碳排放权价格能够对企业做出减排决策产生影响并且碳排放权价格的上升能够减少市场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但实现的前提是碳交易市场是有效的,即具有健全的制度和充足的流动性、活跃性。
3.平衡地区差异,做好配额合理分配工作
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管控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是发展中国家应当与发达国家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二者均有减排责任,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责任都不同于发达国家。
而单就中国国内来说,各省市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等情况各不相同。若以同样的标准进行碳配额的发放,必将引起各地区碳配额实际价值的较大差异,最终使得全国市场中的均衡碳价有异于各地区自身的有效碳价。因此,在建立全国碳交易市场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各地区、各行业的差异性。
总的来说,应当在配额分配阶段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各行业能源利用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分配标准。这些分配标准应当令各企业配额的绝对价值在配额交易阶段差距不大,并且有目的地调节资源分配以促进社会总体能源结构优化。
4.积极培育碳金融市场主体
金融机构作为引导资源在经济社会中流动的信用中介,提高了全社会资源分配的效率。因此,政府应当积极鼓励民间金融机构介入碳市场提供碳交易服务甚至直接进行碳排放权交易,使其发挥交易中介和资金中介的作用。扩大金融市场主体的参与程度,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进行碳金融创新,如碳期货、碳期权、碳基金等。
个人投资者介入碳交易市场从流动性和宣传环保意识方面能够起到积极作用,但个人投资者更容易存在投机行为。所以,在引入个人投资者作为碳金融市场主体的一部分时,需注意限制其交易行为在合理范围内,并且进行充分的碳金融知识教育和碳减排信息披露。
因此,政府应当首先对完善碳交易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公开透明的交易、控排机制。其次是通过引入其他金融主体来保障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最关键的,是政府要确定合理的配额发放量,这不仅关系到市场流动性问题,更决定着该市场的运行是否能够真正达到促进企业减排的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碳市场交易价格是存在有效区间的。在积累足够多的碳排放数据后,全国碳交易市场建立之时,必须推算出碳市场交易价格的合理区间,从而让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实现对经济结构转型发展的助力和对碳减排的促进与推动。
必须推算出碳市场交易价格的合理区间,从而让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实现对经济结构转型发展的助力和对碳减排的促进与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