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场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职场性骚扰,判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但未认定涉事公司有连带责任。
红星新闻曾报道,白领张丽欣于2018年4月入职四川某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姚某多次对其进行性骚扰。2019年3月2日,姚某以谈薪资为名,对张丽欣明确提出要么接受“潜规则”,要么离职,强迫其观看色情光碟并伴有强制猥亵行为。2019年3月9日,张丽欣离职。
离职后,张丽欣将姚某和前公司分别作为第一和第二被告提起诉讼,且向法庭递交了在前公司供职期间,自己使用便携式录音录像设备记录下的相关视音频内容。
↑涉事公司员工工作照。
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受理此案,历经了六次开庭后,张丽欣终于等来了答案。她告诉红星新闻:“觉得有点遗憾和失望,因为最终法院没有认定公司对性骚扰负连带责任,我希望接下来继续上诉。”
【法院一审判决】
构成职场性骚扰
性骚扰行为与公司无关联性
7月30日下午,经历了六次开庭后,本案终于在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据判决书显示,从姚某的语言分析,其已完全超出了正常的恋爱范畴,实质上是利用了双方地位的不平等这一条件,实施了以性为目的暗示、引诱。考虑对当事人权利保障的轻重程度,事发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当事人行为的动机等因素,应当认定姚某的行为构成对张丽欣的性骚扰。
关于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认为,姚某实施了性骚扰,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事发地为姚某家中,其行为与公司无关联性,公司不应对原告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本案原告代理律师万淼焱认为,“虽然一审认定了姚某的性骚扰,张丽欣算是胜诉了。但是判决中因取证的性骚扰行为事发地为姚某家中,认定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我支持当事人的意愿,会尽快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诉。”
↑涉事公司员工照。
万淼焱指出,在此前与本案有关的姚某诉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安分局、成都市公安局不处罚张丽欣及男同事偷拍取证案的成都中院终审行政判决书,就已经认定该公司员工经常到姚某家中加班的情况。在本案中,龙泉驿区法院也认定张丽欣在事发当日遭到性骚扰,正是因为姚某通知她到其家中谈薪资。因此,万淼焱认为,“这一场所不应该仅认定为姚某家中,也应认定为工作场所之一。”
“并且,我们在法庭上举示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公司通过扣押毕业证、签订阴阳劳动合同,按姚某的心意发放薪资,凡是女员工不从姚某的‘潜规则’要求,轻则降职降薪,重则开除走人。公司在法庭上出示了建立有反性骚扰机制的所谓‘证据’,可是受公司指派到庭的女员工证人却当庭说这机制只有董事长姚某清楚。”万淼焱说。
在庭审中,有两名同样遭受姚某性骚扰的女同事,和一位目睹过多名女同事遭遇的男同事到庭为张丽欣作证。另一方面,姚某和公司也组织了三名女员工到庭指陈张丽欣与姚某系恋爱关系。
万淼焱称,本案是国内目前证据基础最充分的职场性骚扰案件,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涉事公司员工照。
“本案中,公司具有完整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保障员工权益、履行女职工不被性骚扰这一法定义务的能力和法人治理架构基础。”万淼焱说,“姚某与公司的关系,是董事长与公司的关系。姚某的种种行为,正是利用其职务之便。而且,《四川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也规定了在工作场所发生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造成妇女身体、精神、名誉损害,单位或者雇主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民法典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是我们诉请公司与姚某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
当事人张丽欣告诉红星新闻,“这个案子从决定走司法途径开始,到现在过去了两年多,我的初衷也从一开始只想维护个人的权益,到现在变成了想要通过我个案的胜诉,来维护更多的职场女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张丽欣说,之所以心态发生了这样的转变,是因为在维权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与自己情况相似的职场女性,“往往都处于维权艰难的处境,所以我希望能为改变这个环境做出一些努力。”
红星新闻记者在判决后试图联系本案被告姚某,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回应。
【案情回溯】
白领用设备拍下独处时老板强行播放“黄片”
老板以侵犯隐私为由起诉 公安认定:不构成偷拍他人隐私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8年4月,张丽欣参与了四川某公司总经理助理岗位的面试,并在当天办理了入职。
在入职后,她开始发觉了异常。张丽欣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入职1、2个月后,公司老板姚某的一些举止言行,开始让自己感觉到不适。“第一次是在入职1、2个月后,他对我说,我们是战友,说着就开始抱我,我很生气地拒绝了他,事后他也向我道歉了。”
但此后,姚某言行上让张丽欣觉得不适的情况越来越多。张丽欣告诉红星新闻,她曾向姚某发送过一则长篇文字表达不满,后被姚某要求删除。在此前报道中,张丽欣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了一段删除该条信息的手机录屏。
张丽欣表示,发送这段文字,是因某日姚某要求张丽欣到某影院按摩馆,“按摩结束后趁按摩师傅不在的时候突然来抱我。”已删除信息里提到的“某一个行为让我也不太开心”指的是“他抱我还想往我身上压”。
据本案该公司前员工证人A告诉红星新闻,他在此公司任职期间,曾多次见到姚某在不同场合,对女性员工进行肢体接触,女性员工有明显反抗;此外他也多次在公司会议等公开场合,听见姚某开带有明显性别意味的玩笑,“或者故意把话题往两性关系上引导。”
2019年3月2日,姚某提出让张丽欣中午到他家中谈话。张丽欣将此事告诉了证人A,两人一起购买了一个便携录音录像设备,张丽欣把它带在身上,前往姚某家中。
据证人A提供的视音频证据显示,当日中午姚某多次询问张丽欣与男性之间的私密问题,并多次拥抱,被张丽欣拒绝。在录音的最后,姚某提出,让张丽欣当晚9点再次见面。视音频证据显示,当晚在到达姚某家中后,姚某提出让张丽欣一起看碟片,张丽欣再三推脱。后录像设备拍到,最终电视里播放的是“黄色影片”。
证人A表示,后来设备没电了,后续内容没有拍到,据张丽欣告诉红星新闻,当晚姚某再次对她进行了违背自己意愿的肢体接触。
同时,在此案审理期间,姚某曾向警方报案,称张丽欣录音录像的行为侵犯其隐私,但警方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姚某提起行政复议未果后,对受理此案的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下称龙泉驿区分局)以及张丽欣提起诉讼,但两审均败诉。
在成都市中院的终审行政判决书中,红星新闻记者看到,“姚某对张丽欣实施了超出同事关系和非张丽欣自愿的肢体接触”、“ 张丽欣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将所收集的视频音频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据行政判决书显示,龙泉驿区分局提交的讯问笔录,视频音频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2019年3月2日中午和晚上,张丽欣在姚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拍摄了其与姚某在某小区住宅内沟通交流的情况,结合讯问笔录反映的公司员工经常到该处加班的情况,音频及文字整理材料反映的3月2日沟通中姚某对张丽欣实施了超出同事关系和非张丽欣自愿的肢体接触,以及张丽欣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将所收集的视频音频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基本事实,龙泉驿区分局认为张丽欣的行为不构成偷拍他人隐私及诬告陷害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红星新闻记者 沈杏怡
编辑 张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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