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祁玉民
涉嫌受贿、挪用公款、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日前,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祁玉民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祁玉民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祁玉民担任大重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计划处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大连重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大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合作、职务调整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作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祁玉民被开除党籍
据辽宁省纪委监委此前消息: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监委对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祁玉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祁玉民丧失理想信念,无视党纪国法,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反议事规则违规决定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权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兼职取酬,搞钱色交易;对华晨集团虚报利润问题失职失责;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非法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祁玉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挪用公款犯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祁玉民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辽宁检察机关依法
对祁玉民决定逮捕
6月19日,据辽宁检察通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祁玉民涉嫌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祁玉民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祁玉民简历
祁玉民,男,汉族,1959年1月出生,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
1978.09--1982.08 陕西机械学院工程经济系管理工程专业学习;
1982.08--1982.11 大连重型机器厂二车间见习;
1982.11--1985.06 大连重型机器厂计划科见习、计划员;
1985.06--1986.03 大连重型机器厂计划科副科长;
1986.03--1992.08 大连重型机器厂经济计划处副处长;
1992.08--1994.04 大连重型机器厂经济计划处处长;
1994.04--1995.11 大重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计划处处长;
1995.11--1998.06 大重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1998.06--1998.10 大重集团公司总经理;
1998.10--2000.06 大连重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
2000.06--2001.11 大连重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1.11--2002.12 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2.12--2004.09 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常委;
2004.09--2004.10 提名为大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人选;
2004.10--2005.12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05.12--2010.02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党组书记;
2010.02--2015.12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党组副书记;
2015.12--2019.03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9.03-- 退休。
(辽宁省纪委监委)
综合:正义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辽宁检察微信公众号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