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
宁夏新闻网发布
银川将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涉及小区停车位、物业收费…快提意见!
近日,
银川市住建局官网发布
关于《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让我们看看哪些意见被采纳?
2021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31日,银川住建局在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就《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征集到意见建议129条,现将意见及建议情况反馈如下:
 一、意见采纳情况
(一)建议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前半部分修改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依据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根据上述意见已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进行修正。
(二)不建议删除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内容“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且可出售的车库、车位出售给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以期保障业主权益,解决建设单位“只售不租”及小区停车难问题。
上述意见暂时保留,将协调司法局进行修改完善,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意见不采纳情况
(一)建议增加涉及《民法典》内容的
1、第四十七条增加第四款内容“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依据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2、增加不定期合同内容,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不采纳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民法典》属上位法,上位法已有规定,不再重复规定,直接遵照执行即可。
(二)其他建议增加或修改的内容的
人民防空工程、小区相关费用问题(空置房物业费、电梯费、停车费、停车管理费等)、业主委员会组建、监管问题、公共收益公示问题、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权利不对等问题、停车费政府定价问题、业主大会组织形式问题、垃圾分类等意见建议,经与市司法局、发改委、公安局等部门沟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已有相关规定,不再重复添加。
(三)建议内容涉及具体某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的
属普通投诉,我局已转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进行办理。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3日
来源:银川市住建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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