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贝果财经
中韩人寿拟增资18亿 浙江东方牢抓实控权
本报记者/陈晶晶/北京报道
近日,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韩人寿”)公开挂牌增资,拟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
据了解,这是中韩人寿成立近十年来,首次公开“引战”。若此次增资计划完成,中韩人寿将由中外合资公司变身内资公司,中方股东浙江东方(600120.SH)持股比例将从原有的50%降至33.33%;韩华生命保险株式会社不参与增资,持股比例降至24.99%,新增战略投资人不低于2家。
值得一提的是,中韩人寿设置的投资人门槛较高,同时还要确保浙江东方控制类股东地位不受影响。业内人士据此分析认为,其引进新股东的意图更多在寿险资源和资金实力上。
浙江东方实际控制
浙江产权交易所信息显示,中韩人寿此次公开挂牌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为50.02%,拟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8.18亿元,即中韩人寿中方股东浙江东方和新增战略投资人合计拟募集资金不低于18.18亿元,其中15.012亿元将计入中韩人寿注册资本,超出部分则计入资本公积。
按照此次增资方案中的股权比例分配情况,中韩人寿中方股东浙江东方持股比例将从原来的50%降至33.33%;韩华生命保险株式会社不参与本次增资,持股比例从50%降至24.99%,新增战略投资人(不低于2家)持股合计约为41.68%。
颇有意思的是,在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条件上,中韩人寿方面提出了较高的“门槛”和限制。
例如,若要成为中韩人寿的意向投资人,必须满足11项条件,其中包括必须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符合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股东资格的相关要求;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就本次认购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具备人身保险行业协同资源,本身能够为中韩人寿未来发展提供资源支持,促进业务发展;各意向投资人在本次投资前后不存在、也不得达成一致行动关系;不接受联合体投资。
同时,后续如果到了竞争性谈判这一环节,中韩人寿还会对意向投资人进行遴选,条件包括:(一)意向投资人与中韩人寿主营业务及未来发展能够形成资源优势互补和战略产业协同(包括不限于资金支持、资产推荐、渠道建设等);(二)需认同中韩人寿的价值观和企业经营理念,与现有股东方能够建立良好沟通协作关系;(三)充分尊重、支持现有股东对中韩人寿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的考虑和安排,能够积极协同、促进中韩人寿业务发展;(四)具有长三角区域协同优势;(五)综合实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信誉、行业声望、资金实力、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及公司治理等;(六)战略类及财务Ⅱ类股东;(七)投资报价。
不仅如此,中韩人寿还要求战略投资人数量原则上不低于2家(含2家),不超过4家(含4家),外部投资人根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从财务Ⅰ类股东、财务Ⅱ类股东、战略类股东三类股东进行选择。
根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5号),财务Ⅰ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财务Ⅱ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的股东,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而控制类股则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也就是说,中韩人寿新引入的投资者持股比例最高将不超过33.33%,增资后,浙江东方仍将是中韩人寿第一大股东,也是唯一的控制类股东。
现有股东支撑小
公开信息显示,自中方股东于2017年4月由浙江国贸集团变更为浙江东方后,中韩人寿便在2017年8月、2019年12月完成两轮5亿元的增资,此后,中韩人寿注册资本提升至15亿元。经过两次增资,中外方股东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仍保持创立初期的各持50%的股权结构。
在成立初期,中韩人寿首任董事长由具有平安工作背景的夏晓曙担任,总经理来自韩华生命保险的丘暾完。
2017年4月,浙江东方进入后,中韩人寿变更董事长,由来自浙江东方的叶秀昭担任该职位。2018年7月,具有外方股东韩华生命保险株式会社背景的丘暾完卸任总经理职位后,李谦、赵定奎、卢海燕相继担任过临时总经理一职。
到了2019年4月,其董事长、总经理同时出现变更。中方股东浙江东方的党委书记、董事长金朝萍担任中韩人寿第三任董事长,而拥有多年中国本土化管理经验的桂文超则出任总经理。
不过,在通常情况下,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董事长如果是中方股东代表,总经理则一般是外方股东代表。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中韩人寿的主营业务,中外方股东支持并不多。
2013年~2020年,中韩人寿从中方股东及其关联公司获取的保费收入分别为368万元、345万元、386万元、503万元、357万元、89万元、81.2万元、236.32 万元,同期,中韩人寿保险业务收入分别为8930万元、1.80亿元、3.64亿元、4.69亿元、4.61亿元、5.64亿元、7.48亿元、10.03亿元,中方股东为中韩人寿贡献的保费较小。
从年报数据来看,中韩人寿也仅作为浙江东方系统内部各公司的保险承保商,在保险主业上与股东难言协同。
不过,虽然中方股东对其保险主营收入支撑较小,但是中韩人寿在国贸商业金融总部大楼项目上,6年来已累计向关联方浙江国贸东方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超过了2亿元的工程款项。
经营指标落后同业
事实上,从财务数据来看,自2012年成立至今,相较于同时期成立的东吴人寿、弘康人寿、珠江人寿、财信吉祥人寿,中韩人寿在保费规模、经营效益等指标上均较为落后。
2020年,上述寿险公司保险业务收入分别为 35.53亿元、82.57亿元、72.73亿元、18.61亿元,净利润分别为8082万元、3336万元、3.42亿元、2.55亿元。而同期,中韩人寿保险业务收入则为10.03亿元,净利润为816万元。
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中韩人寿保险主营业务落后同期其他公司,或与分支机构及经营区域较少有一定关系。
本报记者根据其官网披露信息统计,截至2020年年底,加上最新开业的安徽分公司,中韩人寿仅在江苏、浙江、安徽三省设有分公司,有32家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而东吴人寿已获准在江苏省、四川省、安徽省、河南省、上海市、山东省设立省级分公司,分支机构共有33家。财信吉祥人寿已在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安徽省设立分公司,累计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有99家。
同时,记者注意到,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中韩人寿明确说明了分支机构对其展业影响较大。
中韩人寿在年报中表示,受监管部门相关规范工作影响,公司所在经营区域的浙江、江苏监管部门自今年中以来就暂停受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新设申请,打乱了公司分支机构的开设计划,对保险业务目标达成造成较大的冲击,也不利于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一家中外合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内部人员对本报记者表示,“监管批复合资保险公司省级机构时间相对长一点,中韩人寿通过增资想从合资公司变为内资公司,可能也是希望能快速设立其他省份分支机构,扩大展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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