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大数据已经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前几天的的新闻又把大数据杀熟推向了风口浪尖。前几天,复旦的一位教授带领自己团队历经三年,打了800多次车,得出了一份关于打车App杀熟的报告。
报告的结论耐人寻味:苹果手机更容易被一些贵的车型接单;如果不是苹果手机,则手机越贵,就越容易被贵的车型接单。
而且,熟客打车比新用户贵,同一时间内打车的人越多,车费就越贵。说实话,针对这一现象,相信很多消费者都曾经有过类似的体验,比如雨天、早晚高峰、节假日,不仅打车难要排队,而且车费明显会比平时高出一大截。
除了打车外,很多涉及到社会服务的行业都经常传出杀熟的新闻。比如2020年底,美团就因为杀熟被顶上微博热搜,主要是涉及到不同客户采取不同价格,订酒店会员反而比普通用户花的钱更多、外卖同一位置点餐不同人不同价格等。
大数据杀熟屡禁不绝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我国在酒店预订、在线票务、视频网站等行业“大数据杀熟”问题日益凸显,消费者对此涉嫌垄断问题的反映和举报也日益增加。
针对“大数据杀熟”,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曾做过的调查数据显示,88.32%的被调查者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普遍或很普遍,有56.92%的被调查者表示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
“大数据杀熟”背后,平台的如意算盘打得哗哗响。在平台看来,老会员属于存量用户,对平台已经形成一定的品牌黏性和消费刚需。新会员、非会员则是需要拉拢的增量用户,实施价格优惠有助于拓展市场份额。但这种“杀熟”的销售方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隐私权,也严重背离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
事实上,2019年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相关条款就已对“大数据杀熟”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制。2020年10月起施行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然而,“大数据杀熟”却禁而不绝,甚至成为公开的潜规则。究其原因,关键在于违法成本过低。
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大数据杀熟”,将面临最高五十万元的处罚。这看似严厉,但对于身价动辄千亿的互联网平台来说,无异于“九牛一毛”。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数据杀熟”涉嫌价格欺诈,消费者可以主张三倍赔偿。不过,由于“大数据杀熟”具有技术性和隐蔽性,消费者维权面临现实的举证难题。面对质疑,平台方往往辩称系营销活动导致价差,或是随机发放补贴不同,并未有意区别对待用户。由于信息不对称,很多消费者即使感觉就是被杀熟,也只能不了了之。
“大数据杀熟”有判断标准了
近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强调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规章适用于所有行业,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对待,旨在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
“这些行为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利于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说,为此,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各方合法利益成为“指南”规范我国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经营的核心理念原则。
针对社会各方反映较多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热点问题,“指南”明确,认定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通常需要先界定相关市场,分析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据个案情况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调查,无疑比消费者个体取证维权更具优势。一旦平台被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重磅处罚,有望成为反杀“大数据杀熟”的利器。
据悉,“指南”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共六章24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附则等内容。“指南”界定了平台、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及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等基础概念,提出对平台经济开展反垄断监管应当坚持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科学高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维护各方合法利益的原则。考虑到平台经济的复杂性,“指南”强调,界定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需要遵循反垄断法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特点进行个案分析。
“科技向善”的理念,逐渐成为业界共识。须知,任何技术都是一把双刃剑。只有善用法治力量,才能倒逼互联网平台用好大数据,激发科技向上向善的动能,让消费者免于被算法“算计”,让算法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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