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一年一度的“三八妇女节”,
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
妇女节(3月8日)
妇女放假半天
但有的用人单位并不放假
那不放假的用人单位
能否要求其支付加班费呢?
据了解,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所以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节日,并非全体公民放假节日。上述办法还规定对于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部分公民节假日在工作日的,如果妇女节公司未给公司女职工放假的,只需支付正常工资即可,但如果妇女节属于正常休息日上班的,则需要按照休息日加班工作标准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来源:北京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