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近日,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孙某、吉某某相关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案号分别为(2020)沪01民终13539号、(2020)沪01民终13530号,原告为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为孙某、吉某某。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眼查APP显示,该案件关联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20)沪0104民初14938号和(2020)沪0104民初14939号。
判决书显示,两名腾讯前员工孙某、吉某某在离职腾讯后签署《竞业限制通知书》并于每月领取竞业限制补偿费的同时,通过与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签订劳务合同并至米哈游处工作,被腾讯认为违反竞业限制业务而告上了法庭。
两名原告诉称,自腾讯公司离职后,入职上海科之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之锐公司)并工作至今,科之锐公司与腾讯公司没有竞争关系,也不属于双方竞业限制约定中列明的竞争单位,并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吉殷明虽与科之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至米哈游公司处工作,而米哈游公司与腾讯公司确实均有游戏开发业务,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最终,本案判决结果为:两名员工中,孙某需返还腾讯竞业限制补偿金约15.8万元,并赔偿竞业限制违约金约97.64万元;吉某某需返还腾讯竞业限制补偿金约16.87万元,并赔偿竞业限制违约金约107.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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