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张智 北京报道
未经房东允许,私自加装隔断,被要求拆除时,却利用《民法典》或原《物权法》中内容表述的缺失及漏洞,来对抗常理和法律,这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中央对外联络委员会主任、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李晓林的注意。近日,李晓林在履职调研中,了解到了这样的案例。
《民法典》是我国法律史上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成就。实行两个多月以来,已经显现出了它的价值。但是,社会生活是活跃、发展、多彩的,无论是渐进亦或突变式的进程,新事物、新矛盾、新变化都在时时发生,对法制的新要求永不止步。
因此,李晓林建议,关于《民法典》中个别条款内容可以改动及完善,其中第二百三十七条: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一条中,“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一句中“毁损”后面加上“或改动”三个字。即为:“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或改动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据了解,2018年9月,某房东与某公司达成办公用房租用合同。该公司在未经房东书面同意下自行改动办公房开间格局,将一个大开间改动隔断成大小共四个开间,2020年初,全国疫情严控人员流动,该公司在欠交租费的违约状态下,采取事后用微信送达通知解除合同的作法要求提前半年退租,并切断与原告的正常通信渠道,锁门跑路至上海办公。
在疫情缓解后,房东经由法院通过“天眼查”系统追索并起诉该公司,要求其补交约定租费和违约金;拆除房屋隔断当面退还房屋并赔偿其实际占有时间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合同有“改动”应恢复原样的约定)。
但在被告的答辩状当中,被告以对原告房屋加装隔断并不属于毁损,并引据《中华人民中和国物权法》(因去年底《民典法》尚未实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辩称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拆除装修隔断。”
当事一方利用《民法典》或原《物权法》中内容表述的缺失及从字面上分析,如果仅沿用“毁损”二字,其内涵不足以定义此类纠纷的很大一部分行为和事实,“毁损”二字的外延,也难以涵概案涉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状况、状态和变故。漏洞对抗常理和法律的原意,造成原本简单的纠纷处理起来变得复杂化甚至诉累,值得审视。
李晓林表示,虽然法律条文应追求精简准确,但也不可失于表述的疏漏与瑕疵。精准的表述可以避免授人以柄。
市场化改革以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租用、借用、共用、合用、征用等情况都很常见。如房屋、场地、土地、厂房、设备、车辆、信息产品包括书籍软硬件甚至服饰和家居用品等等。如发生毁损,权利人的请求权无可争议。但是,如果对上述(不限于)动产或者不动产进行了单方面改动以便于其使用,如房屋大间隔断改变成若干小间,小间打通成大开间,车辆作局部临时改装、涂装,对服饰进行样式尺寸的小改小动,等等,统称为改动,虽然并不属于毁损,有的甚至还会有所改善或提升附加价值,但不能因此就可以不按约定或出租方的意愿恢复原状或弥补损失》。
责任编辑:方凤娇 主编:陈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