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二手车市场生意火爆。然而不可忽视的是,高成交量背后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典型的如与违约、欺诈相关联的“事故车”的认定。笔者结合近期办理的南京市场(如栖霞“大公”、江宁“天诚”)此类案件及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相关案例,与大家谈谈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事故车”的认定标准问题。
一、可能被援引适用的规范及其效力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就事故车的认定作出规定或解释。司法实践中可能被援引适用的规范主要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30323-2013)、《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JT/T 795-2011)、某些地方的团体制定的相应标准(如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所制定的《事故车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第十二条规定,“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据此,我们将上述各规范的效力等级与适用范围进行对比如下。
二、各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举例
(一)鉴定意见以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技术要求为由将案涉车辆认定为事故车
如在(2020)浙02民终1866号案中,客户提供了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指出该车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相关技术要求,为事故车辆。车商对该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中提到的“左侧纵梁前部与右侧纵梁前部存留修复印痕”、“发动机舱右前减震器悬挂部件存留修复痕迹”并无异议,但认为这些是一般修理,不属于重大事故……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相关技术要求是违反了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此鉴定结论已足以说明该事故车辆的事故程度……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车辆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指出该车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相关技术要求,为事故车辆。本案所涉车辆左侧纵梁前部与右侧纵梁前部存留修复印痕,发动机舱右前减震器悬挂部件存留修复痕迹,根据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官方网站所刊登的《事故车认定标准》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符合重大事故车的认定标准。
(二)多数法院采《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作为判别事故车的依据
在(2019)浙0782民初17450号案中,法院认为,依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判别事故车的依据为……根据《车辆鉴定结论书》,案涉车辆存在左右前纵梁变形、褶皱、修复痕迹;右后减震器悬挂部位有明显的凹陷、变形、维修痕迹等,根据现场查勘情况不排除因事故而更换或维修,案涉车辆属于国家二手车技术标准下的事故车。
在(2017)鲁01民终5976号案中,在客户与车商均明确表示对案涉车辆不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就“《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是否系二手车评估鉴定的依据?还有无其他规范依据”等问题向山东交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后得到的答复是,“《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为从事二手乘用车鉴定评估的活动,从事其他二手车鉴定评估,以及其他涉及汽车鉴定评估活动参照执行;该标准为二手乘用车的鉴定评估活动推荐了一个具体的鉴定方法和判定标准,但不具强制性的约束力;在市场交易营销过程中涉及到二手车技术状况鉴别和收购销售定价活动应参照执行,同样不具强制性的约束力;除上述标准之外,目前尚无涉及二手乘用车鉴定评估的其他标准和规范”。据此,法院认为,《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虽不具强制性的约束力,但该标准是目前涉及二手乘用车鉴定评估的具体鉴定方法和判定标准,并无其他二手乘用车鉴定评估的标准和规范可以适用,故该规范对于二手乘用车事故车的界定,应予适用。
在(2016)苏民申5937号案中,法院认为,案涉车辆在交易时是否为事故车是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为查清该事实,依据客户的申请委托苏交科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其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案涉车辆不符合《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30323-2013)中规定的“事故车”特征,由车商交付给客户之前应不是事故车。客户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但其就此所提异议均不能成立。理由在于,案涉车辆是否为事故车,涉及专业问题,应由专门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认定,而非依据普通公众的认知即作出评判,故二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符合本案客观情况。其次,《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30323-2013)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其中就判别事故车作出专章规定,在目前我国尚无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车的界定作出专门规定的情况下,苏交科司法鉴定所依据该规范出具鉴定意见并无不当……尽管客户提出案涉车辆曾在2010年3月和5月进行过大修,但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时明确指出,更换后横梁、后尾板及对右后叶子板进行钣金修理并不属于“事故车”的认定标准,故客户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其主张鉴定事项存在漏项也不能成立。综上,在客户并无充分证据推翻苏交科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的情况下,该鉴定意见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客户主张案涉车辆为“事故车”的依据不足,并无不当。
相比《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规定,《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对事故车的评判指标则更为直观——即车辆的车体左右对称性、左侧三(或四)车柱、右侧三(或四)车柱、左前纵梁、右前纵梁、左前减震器悬挂部位、右前减震器悬挂部位、左后减震器悬挂部位、右后减震器悬挂部位一共一个检查项目和十二个车体部位中,如果有一项存在变形、扭曲、更换、烧焊、褶皱中的任何一种缺陷状态,就应认定为事故车。
(三)即使有证据证明存在依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所载明的相应缺陷描述的情形,也不必然导致案涉车辆被认定为事故车
1.应综合比较定损机构、维修机构、第三方查阅软件对同一缺陷在描述上的差异
以笔者最近作为车商代理人处理的案子为例。客户(原告)依据第三方查阅软件“查博士”查询到的案涉车辆历史维修记录主张欺诈,请求法院判令车商(被告)退赔。经检索原告提交的“第三方软件‘查博士’的查阅记录”,我们仅发现“2013年3月22日的维修历史”项下的相应描述落入上述两表(表2、表3)对事故车的描述范围中。该次维修的“项目描述”为“钣金修理:修理右前纵梁,使其恢复变形CONTOURS ;钣金修理:修理左前纵梁,使其恢复变形CONTOURS;钣金修理:修复左侧A柱”。
钣金是指针对金属薄板(通常在6mm以下)一种综合冷加工工艺,包括剪、冲/切/复合、折、铆接、拼接、成型(如汽车车身)等。其显著的特征就是同一零件厚度一致。据《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钣金是对钢板、铝板、铜板等金属板材进行加工。CONTOURS即轮廓、外形。
我们调取了定损机构(保险公司)和维修机构(4S店)的定损和维修情况的相应证据。定损机构、维修机构、“查博士”对“左侧A柱”、“左前纵梁”、“右前纵梁”的修理描述对比如下。
由此可见,三家对左侧A柱”、“左前纵梁”、“右前纵梁”的修理描述不尽一致甚至是大有出入。
就“左侧A柱”,定损机构描述的仅是“做漆”,而维修机构描述为“修复”。“查博士”甚至将其描述为“钣金”,极易引发“左侧A柱被切割、被拼接”等夸大式的不当联想。从定损机构调取的定损照片显示,左侧A柱实际上仅仅是掉漆。
就“左前纵梁”、“右前纵梁”,定损机构描述为“整形修复”,而维修机构描述为“修理”、“恢复变形”,“查博士”甚至将其描述为“钣金”、“恢复变形轮廓”,左右前纵梁的损伤程度被描述得愈发失真。“整形修复”有轻有重,轻则无须修理,或因未损伤左右前纵梁之根本而仅需修复其附件即可。从定损机构调取的定损照片显示,左右前纵梁未见损伤,更无“变形”;对案涉车辆维修前后的照片进行对比观察,未见左右前纵梁有过维修,“钣金”更是无从谈起。照片显示,仅防撞梁和(发生碰撞时用于吸能的)伸缩梁进行了修复。
通过文字来表达某一事物本身就有其局限性。而“描述”这一手法更是无从保证信息输出的精准性。因此,原告仅以“第三方软件‘查博士’的查阅记录”或者从维修机构调取的相关资料等所作的“描述”意图证明案涉车辆属于事故车无充分的事实依据。案涉车辆是否属于事故车,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予以证明。
2.应结合某一或某些缺陷的实际修复情况、所产生的实际修复费用等客观方面,着重比对其损伤程度与《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对车辆缺陷描述之间的相当性
回到(2017)鲁01民终5976号案。山东交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在对法院的答复中还提到,“……关于本案涉及的车辆是否属于事故车的问题。1、一般情况下,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车辆,在收购定价、销售定价前应该由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评估机构、鉴定评估师、有经验的营销人员均可)进行技术状况鉴定。并将事故损伤、事故修复痕迹以及事故对车辆技术性能的影响等作为技术状况鉴定的重点,其事故损伤修复情况以及对车辆性能的影响应予以记录描述,是否为事故车应予判定。上述描述和判定可参照《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标准和方法。2、根据《调查取证函》附件,我公司指派技术人员向有关维修企业和该车出险时承保的保险公司调查取证,认定该涉案车辆曾因多起事故造成多处损伤,均已更换配件和整形修复。在所有受损部位中,对车体结构影响最大的是右‘C’柱整形。经过对事故情况和修复情况核实、比对、分析后认为:右‘C’柱整形为1.4工时,工时收费单价为100元,收费金额为140元;车项喷漆为7工时,工时收费单价为100元,收费金额为700元(见维修机构结算明细)。该车的右‘C’柱整形为右‘C’柱上端与车顶连接部位的整形,该部位的损伤应该是未对车体结构造成影响的轻微损伤,不是《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车辆缺陷描述中右‘C’柱结构的整体变形、扭曲、褶皱,因为‘C’柱结构的整体变形、扭曲、褶皱必须通过拉伸、切割、焊接等手段才能修复,并且修理费用远超过140元。故附件中的证明、维修明细、9张照片,不能证明维修项目属于《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中界定的事故车缺陷”。
(四)明确排除适用《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
在(2017)鲁01民终5976号案中,原告客户举证时提交了《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被告车商经质证对该份证据无异议。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并未明确适用于二手乘用车的鉴定评估,故其关于事故汽车的界定,不应适用于二手车的鉴定评估。
三、法院未采纳上述任一规范进行裁判的情形
在极少数个案中,法院以客户和车商在合同中未就“事故车”的概念进行界定或解释或未就“事故车”的认定约定应适用何种规范为由,认为对“事故车”的理解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通常理解作为判断标准。
如在(2016)渝01民终1553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首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未对事故车的认定作出规定或解释,而客户、车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何为事故车也未作出约定……其次,《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虽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也非强制性技术标准,但该技术规范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共同发布,故该技术规范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该技术规范中对于如何判别事故车作出了专门性规定,并规定了具体的操作标准……就本案而言,在对涉案车辆是否为事故车辆未作技术鉴定的情况下,纵观涉案车辆的维修内容,可以看出,涉案车辆的维修内容均未涉及到上述任何一项……据此,从目前的证据来看,仅能够证明涉案车辆在出售给客户之前曾进行过维修,而维修的内容与车辆是否为事故车没有直接的关联,客户的合同目的也并未因车辆曾经的维修而无法实现……故一审法院对于客户诉请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其诉请返还购车款的主张,亦不予支持。同理,对于客户主张的赔偿金,本院亦不予支持。
但二审对此却作了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客户与车商所签订的《旧车买卖协议》,虽然对事故车的定义没有明确约定,现双方当事人对此理解存在争议,作为消费者的客户认为只要涉案车辆在买卖之前发生了非自然耗损的事故,应当认定为事故车。而车商认为合同中所约定的事故车必须符合《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中对事故车的界定。然而什么是事故车,从其文字理解,是指由非自然损耗的事故,造成车辆伤损,导致机械性能、经济价值下降的车辆为事故车。本案中的涉案车辆,根据《车辆维修历史记录》和《成都惠通陆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结算清单》,显示车辆在车商出卖给客户之前曾经发生过4次非自然损耗的事故维修。其事故维修次数之多,损伤的零部件之多,维修费用之高。自然会导致机械性能、经济价值的下降。车商作为专业经营二手车企业,在向客户出售涉案车辆时,并没有在签订合同前对何为“事故车”的概念进行界定和解释。合同中也并没有约定对事故车的解释按照《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的标准进行。因此,对“事故车”的理解应当以普通消费者通常理解为判断标准,本涉案车辆应当认定为事故车。
四、总结与启示
通盘观察,在“事故车”的认定标准这一问题上,虽然多数法院采用《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作为判别事故车的依据,但也不能排除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这一强制性国家标准作为裁判依据的可能性。更有甚者,在客户和车商在合同中未就“事故车”的概念进行界定或解释或未就“事故车”的认定约定应适用何种规范时,法院还有可能以普通消费者的通常理解作为判别“事故车”的标准,这对车商而言则更为不利。
二手车毕竟不是新车,其经营当然有其特殊性。然而,无论从事何种行业,诚实信用都是基本前提。客户买受二手车或为日常自用,或为商业接待抑或是其他目的——这就要求车商所提供的“车”应当满足作为商品的基本标准,即其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下的全部强制性标准。在合同中尽量明确“事故车”的概念,划定其范围,并细化对“事故车”的解释。也可以约定当就案涉车辆是否属于“事故车”而产生争议时适用何种规范如《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30323-2013),避免发生此类争议时无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