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私挖地下室造成德内大街坍塌事故的业主李宝俊又收到了一份败诉判决。西城区什刹海街道办事处将李宝俊起诉,向他追索发放给受灾居民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判决支持了街道办事处的诉求,判令李宝俊返还430万余元。
2015年1月24日凌晨,在西城区德内大街发生的塌陷事故曾备受社会关注。93号院业主李宝俊委托无建筑资质条件的个体施工队,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违法建设地下室,最终因基坑支护结构不合理、支护结构承载力不足、地下水控制不力,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坍塌。毗邻的道路塌陷,部分民房倒塌、办公楼受到损坏。李宝俊本人也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事发后,李宝俊曾委托律师向西城区什刹海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出具了一纸《居民安置建议》,提出受到损害居民的安置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春节慰问金为每人300元,并为此向办事处支付了50万元。
这笔钱用完后,街道办为保障受灾居民正常生活,只得继续以自有资金为受灾居民发放临时补助费。2017年,什刹海街道办事处第一次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李宝俊,追索居民补助费。法院审理后判决李宝俊返还不当得利款213万余元。
2019年,什刹海街道办事处在又发放了430万余元安置费用后,将当时还在狱中服刑的李宝俊再次告上法院。什刹海办事处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为受损居民发放补助费,不得已发放的补助费是替李宝俊所发,办事处受到了损失,李宝俊应当返还款项。但李宝俊并不认可新增加的安置费损失,还声称没有委托律师表示愿意进行长期安置。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坍塌事故发生后,李宝俊委托代理人向什刹海办事处提出了受灾居民的安置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春节慰问金为每人300元的安置标准,并支付了部分款项。而在此案中街道办事处主张权利期间,受损房屋并未修复或重建完毕,李宝俊应当向周围受灾居民支付安置补偿等相关费用。什刹海办事处依据居委会出具的居住情况确定安置受灾群众人员范围进行临时安置费用发放,消灭了李宝俊所应支付的临时安置费用,因此法院支持了办事处向李宝俊索要不当得利款的诉讼请求,判决李宝俊返还什刹海街道办事处430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李宝俊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终审判决中,法院还特别指出:“无论在首善之区,还是在我国法律所辖的任何地方,任何公民均不享有法外的特权。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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