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王某租用刘某所有的位于某大学附近的房屋,用以经意快餐店使用。自2020年1月起,因受新冠疫情影响,王某的快餐店一直未开店营业。2020年6月,王某以不可抗力为由向刘某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刘某退还部分租金。刘某予以拒绝。2020年7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刘某返还部分租金。
调解过程
在接受调解组织的委派后,调解员及时与原、被告双方取得了联系。原告称:因受疫情影响,学校一直未正常复课,其主要客户就是学校的学生,因此其一直未正常营业,损失巨大,确实无力继续经营。被告称:疫情影响不是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是不同意返还租金。
调解员就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对双方展开了调解工作。告知被告,新冠疫情的出现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但其并不是因原告原因造成;鉴于原告餐厅针对的客户群体的特殊性,疫情的出现确实对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压力;鉴于上述情况,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保障各方利益,鼓励房主适当降低租金,共克难关;因此,希望被告适当降低租金标准,返还原告部分租金。告知原告,合同已经签订,双方应当严格遵守,目前出现的情况,并非原被告任何一方原因造成,损失不应当全部由被告承担。
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返还原告未租赁期间的一半租金。
调解心得
因受新冠疫情影响,餐饮、健身、儿童教育类行业受冲击较大,对于愿意通过合法合规方式解决问题的当事人,调解中应当给予当事人必要的耐心,充分释明政策导向及法律规定,给当事人树立正确的观念,尽可能保障各方利益,共同努力,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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