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赵某是一位出租车司机,2019年8月的一天中午,赵某和好友在某饭店聚会,赵某自认为自己酒量很好,喝一点酒也不碍事,于是在餐桌上喝了酒。回家之后,赵某休息了一会,觉得自己没有喝醉,打算驾驶出租车出门载客。两个小时之后,正在驾驶出租车载客的赵某被交警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结果为179.89mg/100ml,系醉酒驾驶。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赵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赵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赵某在明知自己喝酒的情况下,仍然驾驶出租车进行载客,后被交警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系醉酒驾驶。故赵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处拘役,并处罚金。
【瀛台律师提醒】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一定要谨记,安全才是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