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杭互法 记者 王艳颖
VLOG、短视频日益成为互联网社交的新潮,尤其是一些达人、大V分享的视频创意内容,往往会吸引不少网友“同款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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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大众,一些社交媒体也会提供“同款制作”功能,即提供相同的视频模板,但内容可以自由替换。对此,有网友称:“只要换的好,三连无烦恼。”
但真的是无烦恼吗?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涉短视频模版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因一则短视频模版,
“剪映”方起诉“Tempo”方
原告为脸萌公司、微播视界公司,运营有“剪映”平台,用于手机短视频的剪辑制作和发布。法庭上,二原告诉称,今年2月27日,其平台用户“阿宝”在“剪映”上发布了一条以“女生节为爱充电”为名的视频模板,该模版的灵感来源于手机充电页面,作者“阿宝”对音乐、图片、符号、图标、特效、动画等元素进行了选择和剪辑。作品一经发布就受到了网友的喜爱,截至起诉时该模板使用量已经达到354万次,点赞量达到27万次。后经“阿宝”合法授权,二原告依法对该视频模板享有著作权和维权的权利。也就是说,“剪映”的用户可通过替换模板中的可更换素材形成自己的视频。而二被告未经二原告及“阿宝”许可,在其运营的“Tempo”APP上传播并提供该视频模版的下载及分享服务,去除了原视频模版上的“剪映”LOGO及用户剪映号水印。因此,“剪映”方认为,“Tempo”方侵害了二原告对该视频模板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及汇编权等权利,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0万元。
短视频模板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成争议焦点
对于“剪映”方的诉求,“Tempo”方并不认可,他们辩称:1、二原告并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2、涉案视频使用的是公开元素,且时长仅有八秒,不具备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3、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视频形成时间;4、涉案视频中人物不同,而人物是类电作品的核心要素,故被控侵权的视频与原告的涉案视频不构成实质性近似;5、即使构成侵权,对视频进行下载、修改的行为由用户事实,被告仅提供在提供被控侵权视频在“Tempo” APP上供用户浏览;6、二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的金额过高,赔礼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无依据。涉案视频模板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果构成作品,原告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记者从杭州互联网法院了解到,本案是全国首例侵犯短视频模板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于目前短视频模板的法律属性尚不明确,导致用户、平台对短视频模板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等无据可循。因此,针对该案的审理,法院将需对短视频模板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及属于何种作品的问题进行研判,厘清权利人权利保护和互联网内容共享的边界。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 徐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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