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开证,是进口方银行(开证银行),应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在国外的出口商(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其在收到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向受益人付款或承兑远期付款责任的一项约定。在国际贸易中,凡贸易合同规定进口货物需以信用证结算方式付款的,进口商须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期限内,向进口方银行开出信用证。
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申请开证:进口商向银行所属各支行提交开证申请资料。加盖企业公章的开证申请书及开证申请人申明、合同(副本)、代理协议(如需)、外经贸委各类商品进口批件(如需)、外管局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购汇工作单、核销申报单、以及其它应需提交的单据。新开证客户还需提交: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公章);企业进口付汇名录卡及协办员证(副本);企业代码证(副本);营业执照(区内企业还需提供外汇登记证)(副本);贷款卡(副本);预留印鉴。
银行核查:按有关规定审核并落实相关资金情况,银行贷款/银行授信/保证金,手续齐备后向相应的国际业务部提交全套进口开证资料。
银行开证:国际业务部审核无误,确认企业符合外管局有关的进口付汇分类管理后,承诺在1个工作日内开出信用证,通过银行在出口商所在地的相关代理行(通知行)将信用证及时通知受益人。
开证通知:对方通知行通知信用证,出口商向其银行交单并向银行寄单索汇。
结果通知:银行收到单据后进行审单,将单据交换至分支行,通知客户“付款/承兑”赎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外“付款/承兑/拒付”。其中,单证相符情况下,银行将根据开证时落实的资金情况扣划企业相关账户对外“承兑/付款”;单证不符情况下,银行将不符合的地方提示进口商,由其决定接受“不符点或拒付”。
信用证的主要特点
提供的是银行信用;凭合同开立,是独立于合同以外的契约;银行在处理业务时仅以单据为凭证,只要单证、单单一致,必须付款;解决了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在付款和交货上的信任和风险问题;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500号(UCP500)。
注意事项
进口批准手续及外汇来源需要落实明确;应满足“证同一致”的要求,一旦签发,信用证与交易合同就无关了;单据条款要明确;信用证申请书中,条件与单据要对应,否则银行将不予理睬;对于装运、转运、第三方装运等条款需要明确规定;对于转让信用证需持谨慎态度,我国银行一般不接受开立他行保兑的信用证;进口商要求银行在信用证上载明的事项,必须完整、明确,不能使用含糊不清的文字,避免使用“约”、“近似”或类似的词语;网上申请开证,必须注册企业网上银行证书版后才能办理相应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