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网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26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发〔2019〕3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本市金融业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促进和引导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在境内开展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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