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该《决定》是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而2020年,是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之年,为进一步让群众更加了解该《决定》和供销知识,知晓供销改革成果。即日起,慈利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县融媒体中心推出《供销荐读》,让您了解供销综合改革相关知识和政策,并展示改革以来慈利供销成绩单。今天我们推出第二期《解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下)》,了解《决定》中有哪些新政策。
改革的新政策:
(一)国家已有明确政策,再次重申强化的。1、稳定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但提出了“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新进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经批准可探索实行聘任制。允许不同发展水平的联合社机关选择参公管理或企业化管理模式”。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2、继续支持“新网工程”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决定》提出,“中央财政继续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为“新网工程”继续保留和实施提供了有力依据。《决定》还提出,“加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对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产销对接等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这为供销合作社继续开展好该项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3、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决定》提出,“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这既明确了继续支持社有企业承担相关储备任务,又为社有企业开展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提供了空间。4、重申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属性和有关权益。《决定》再次重申和明确要求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并针对供销合作社资产被挤占、平调的情况,明确提出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5、抓紧落实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国务院2009年40号文件对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历史遗留问题都有明确要求,《决定》没有对相关内容进行重复表述, 但要求各级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抓紧落实处理上述问题。
(二)国家已有相关规定,明确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的政策。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这为基层社获得财政项目支持创造了条件。
(三)新增的政策。
1、确立供销合作社特定法律地位问题。《决定》提出,为更好地发挥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必须确立其特定法律地位,抓紧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适时启动供销合作社立法工作。
2、建立供销合作社发展基金。《决定》明确,做实供销合作社发展基金,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省、市地、县级联合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上一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3、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决定》提出,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这条政策来之不易,值得倍加珍惜。这是对供销合作社开展金融业务的大力支持,为供销合作社创办银行提供了很好机遇。
4、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这为供销合作社借助财政资金扩大投资、加快发展,紧密层级关系,实现上下贯通,开辟了新的路子。
5、支持供销合作社组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是全国总社着眼提升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这个大背景首次提出的。《决定》明确支持该工程,将为其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环境,也为各级供销合作社争取地方政府配套支持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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