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璟璟
近日,湖南男生小胡帮助女生踹伤猥亵男子雷某被刑拘引发关注。记者从永州市公安局获悉,对网民关注的“男学生踹伤猥亵男”案,该局高度重视,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澎湃新闻)
“踹伤猥亵男子”反被刑拘,此事一经曝出,可谓舆论哗然,引得义愤难平。
就常识判断、经验判断而论,胡同学明显属于见义勇为。其脚踹猥琐男的举动,客观上属于制止违法犯罪、阻止嫌疑人逃逸。并且,以过程细节来看,小胡对施害者的打击也算是“点到即止”:一者,小胡并未超越“必要性”原则下重手、下死手,而是以极大的克制、在最小的尺度内“合理使用暴力”;再者说,在雷某被踢倒地被控制后,小胡也没采取过激越界的泄愤施暴,直至等到警方来现场……回溯整个过程,岂止是见义勇为,简直就是见义智为的范本。
然而,就是如此有理有据、有礼有节的“见义勇为”,还是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拘。问题到底出在哪?显然不是因为过程,而是因为结果。众所周知,故意伤害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在本案中,雷某“被踹受伤了”,故而在形式上,所谓“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就具备了——冷水滩分局只看“结果”,机械理解法律、套用法条,枉顾案发背景和行为定性,这无疑是仓促拘人的直接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在日常的执法实践中,动辄因为“轻伤”就抓人刑拘的情况其实并不多。一般而言,轻微伤不构成刑事案件;轻微伤可由公安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可处罚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打架斗殴的处理尚且要“宽严相济”,见义勇为“致人轻伤”居然直接刑事拘留,这着实是有点匪夷所思了!此等做法,且不说是伤了人心、失了公义,本身也是有悖于司法专业主义的。
据悉,雷某曾要求小胡家赔偿20万,遭拒后小胡被刑事拘留。整个前因后果,疑点重重。这类案件,“受伤一方”的索赔主张,完全可以走自诉渠道解决。警方草率地抓人羁押,是将事态复杂化、升级化,这颇有动用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之嫌。明明是挺身而出,只是踢了一脚,仅仅造成“嫌疑人”轻伤,如果这都要被刑事拘留,试问,谁人还有勇气见义勇为?
对轻微伤案件处置本就该慎之又慎,对见义勇为所引发的伤害事件,更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基本原则是,处理此类案件,理应充分评估过程、考量动机,兼顾个案正义和社会影响。也唯有如此,才可激励人心向善,才可让更多人敢于挺身而出、扶危济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