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出台《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后,为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高法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8月18日正式发布。
作为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而专门制定的又一部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意见》从依法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依法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四个方面提出依法从严惩处证券犯罪活动等10条举措,为推进创业板改革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实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等提供重要司法保障。
提供司法保障
《意见》的下发将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
2019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创业板发行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制度,创造条件推动注册制改革。
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落地,其中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证券采取注册制,并确定分步实施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落地的关键一步。
《意见》要求,准确把握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总体安排。此次改革是在借鉴科创板改革经验基础上对创业板进行的系统性改革工程,改革思路核心是“一条主线”“三个统筹”。
为实现依法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意见》要求,对实行注册制创业板上市公司所涉有关证券民商事案件试点集中管辖。最高法表示,对在创业板以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所涉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集中管辖。在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看来,此举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同时,保障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依法实施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最高法指出,对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经法定程序制定的,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创业板发行、上市、持续监管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案件时依法参照适用。
对于证券交易所所涉行政与民事纠纷,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通过证券交易所听证、复核等程序表达诉求,寻求救济。
此外,此次创业板改革,充分借鉴和吸收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各项制度。《意见》未规定的,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对违法犯罪“零容忍”
为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意见》重点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司法制裁措施。
具体来看,《意见》指出依法从严惩处证券犯罪活动。在刑事审判方面,《意见》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修改精神,提出支持依法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并对依法从严惩治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易产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提出了具体举措,还对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修改完善以及典型案例的发布提出了要求。
诸如,对于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严惩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
在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看来,缓刑适用于对社会危害小的轻微刑事犯罪。相比普通刑事犯罪,证券金融犯罪影响面更广、社会危害性极大,并不应适用缓刑。最高法强调这一点,表明了司法机构对证券金融犯罪的严厉态度。
另外,《意见》强调依法判令违法违规主体承担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民事责任。在民商事审判方面,《意见》重点围绕创业板信息披露特点,厘清不同责任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区分不同阶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和证券中介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严格落实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确立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违法违规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赔偿款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时,其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投资者保护不仅仅体现在对违法行为果断出击维护投资者利益方面,也表现在通过改革创新,依法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意见》则以证券集体诉讼为中心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出了司法改革举措。
《意见》一方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另一方面也结合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成功经验对提升人民法院证券审判能力提出了具体改革举措。
北京商报记者发现,依法保障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实施方面,《意见》立足于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围绕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和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两大价值导向,鼓励各级法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证券代表人诉讼各项诉讼程序安排,并要求进一步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沟通协调。
王智斌指出,证券类诉讼存在人数多、诉讼周期长、证据形式不统一等多种问题,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一个解决上述诸多问题的可行方案。
据了解,正值《意见》公布,8月1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司法解释颁布后全国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王智斌表示,本次案件涉及被告为飞乐音响,经征询当事人意见后,四位投资者愿意成为诉讼代表人,随后其团队启动了诉讼程序,顺利获得法院受理。
“诉讼代表人制度是全新的诉讼制度,诸多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摸索前进。总体而言,诉讼代表人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值得尝试。”王智斌补充道。
另外,《意见》强调持续深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通过诉调对接、先行赔付等方式,健全“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机制,及时化解证券纠纷,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意见》提出依法妥善处理好创业板改革新旧制度衔接问题。指出人民法院在处理新旧制度衔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纠纷时,要准确把握存量与增量的关系,尊重新旧制度衔接的制度安排,审慎评估、依法处理相关案件。
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