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五粮液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资料图,新华社供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五粮液公司申请注册的第9047717号“七粮液”商标(诉争商标)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原审法院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结论正确。五粮液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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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晚新视觉网综合 中国新闻网、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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