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旻希 刘宇琦报道:毒品犯罪呈现哪些新特点?检察机关如何打击新类型毒品犯罪案件?6月23日,在第33个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19年以来我省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工作情况,并发布检察机关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保持高压态势
案件数下降但仍居高位
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大惩治力度,保持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数据显示,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批捕毒品犯罪案件3228件4354人,逮捕人数占全部刑事案件逮捕人数的10%,同比下降19%;起诉毒品犯罪案件4050件5536人,起诉人数占全部刑事案件起诉人数的8%,同比下降4.9%。
由于持续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毒品犯罪案件总数、涉案人数仍居于高位,毒品犯罪案件量在全部刑事案件中,仅次于盗窃罪和危险驾驶罪,排第3位。
新型毒品出现
交易向“线上”延伸
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董芳兴介绍,从批捕起诉情况来看,当前我省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呈现三个特点:涉案罪名相对集中,制造毒品犯罪隐蔽性增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三个罪名,案件量在毒品犯罪中居前三位。由于我省地形以丘陵山地为主,制造毒品犯罪在我省较多,制毒窝点逐步向偏远地区的山落、废弃的养殖场转移,制毒犯罪的隐蔽性明显增强。
除冰毒、海洛因等常见种类外,新型合成毒品犯罪案件有所增多。新型合成毒品增长迅速,极具伪装性和迷惑性,对社会大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存在较大的隐患。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毒品犯罪从传统的“线下”交易向“线上”延伸。毒品犯罪人员经常采用“少量、多次、流动”的手段从事毒品犯罪交易活动,贩毒活动的网络化手段增多,交易趋于复杂化和隐蔽化。
强化追诉抗诉
发挥捕诉一体化优势
对于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如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全省检察机关一方面坚持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坚决铲除毒品问题滋生蔓延的土壤;另一方面拓展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毒品预防宣传教育。
如积极探索建立以客观性证据审查为主导的案件审查模式,重视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充分发挥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人权保障等作用,以适应打击日益严峻的毒品犯罪需要。
如建立重大毒品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为有效固定犯罪证据,省检察院联合省公安厅、省法院建立了重大毒品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规定对重大毒品案件,公安机关及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及时主动指派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加强发挥捕诉一体化优势固定毒品犯罪证据链条。
同时,不断加强侦查监督,加强对漏罪漏犯的追诉力度,拓展打击毒品犯罪的广度和深度。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6件26人、撤案1件1人,纠正公安机关漏捕30人,纠正公安机关遗漏起诉罪行145人、遗漏同案犯14人;强化对裁判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对于符合抗诉条件的毒品犯罪案件,依法及时提出抗诉。2019年1月到2020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对毒品犯罪提出二审、再审抗诉22件,已改判、发回重审17件。
提出检察建议
助建严密防控体系
检察机关还依法对毒品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惩治、预防、教育相结合。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毒品犯罪案件2418件3007人,分别占毒品犯罪案件审结数的58.3%、52.8%。
此外,检察机关还拓展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针对青少年特殊群体毒品犯罪,利用开展检察“法治副校长”工作,注重在中小学、社区开展禁毒宣传;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针对毒品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社会管理漏洞,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构建更为严密的禁毒防控体系。
典型案例1
蔡某东等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案
【案情】2017年7月至8月,蔡某东、傅某文等人预谋从福建到江西萍乡非法生产麻黄碱牟利。为排放生产废水,蔡某东等人在山庄修建排污渗坑、私设暗管,严重污染了山庄内部及周围环境。
2019年4月18日,上栗法院对蔡某东等15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2年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上栗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某东等人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量刑畸轻,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2019年11月18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该项抗诉意见,二审改判蔡某东等人有期徒刑3年至14年不等,并处罚金。
【意义】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了驻县环境保护局生态检察室,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搭建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效平台,对在案件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及时监督有关部门移送。针对一审判决存在对被告人量刑畸轻的情况,依法准确及时提出抗诉,强化诉讼监督,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
典型案例2
明知故犯成毒品交易“帮凶”
【案情】2019年3月7日晚,汪某翀联系陈某来购买毒品,吴某峰明知汪某翀是购买毒品予以贩卖,仍开车送汪某翀到贵溪市罗河镇与陈某来进行交易。吴某峰在检察机关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3月17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意义】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对涉案人员进行充分审查,如明知他人系贩毒人员,仍然为该贩毒人员交易提供帮助,依法应当认定该嫌疑人属于毒品犯罪的共犯。检察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追诉职能,有力打击了毒品犯罪。
典型案例3
邹某辉等人制造毒品案
【案情】2017年3月,邹某辉选定大余县一处山场作为制毒场所。同年5月2日,邹某辉等人开始制作毒品,制造出大量成品、半成品,并将毒品放置在棚内晾干。5月3日凌晨,大余县公安局民警对制毒窝点进行查处,陆续抓获邹某辉、董某辉等人,叶某生于当天上午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8年11月23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邹某辉等7人犯制造毒品罪,温某峰犯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邹某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董某辉、戴某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不等。
【典型意义】近年来,制造合成毒品犯罪多发。由于易于隐蔽难以发现,乡村山区等边远地区极易被制毒犯罪分子选择作为制毒场所。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对邹某辉等人依法适用严厉刑罚,体现了对制造毒品这类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惩政策。
典型案例4
王某梅、周某瑞贩卖毒品案
【案情】2019年10月10日凌晨,王某、温某等人通过周某瑞、王某梅购买毒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经释法说理,王某梅、周某瑞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新余市渝水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王某梅、周某瑞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基础之上,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得到了审判机关的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