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新的《民事诉讼法》和新的《行政诉讼法》生效以来,一些法院掀起了一股针对委托代理人和辩护人资格的审查,笔者认为,这种审查是必要的,但是,有很多法院和法官,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为了限制当事人,而对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百般挑剔。如桂林市某法院和法官于2020年5月15日,以代理人户口迁入城镇为由,无视该代理人仍然是该村合作社社员的实际情况(现在农村农民一般均有村民和合作社社员的双重身份),拒绝办理代理手续。并公开叫嚣:“我认为你不能作为代理人,你就不能作为代理人,无需任何解释”。
笔者认为,审查委托代理人和辩护人,应该以当事人为中心,应该充分体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审查的唯一标准。
一些人说,新的《民事诉讼法》,新的《行政诉讼法》和新的《刑事诉讼法》都对委托代理人和辩护人进行了规定,其实,这三大诉讼法只是规定了哪些人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和辩护人,并没有规定哪些人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和辩护人。就此问题,笔者曾经和多名法院的法官进行了多次探讨,他们认可并采纳了小篇的意见,使笔者顺利地成为委托代理人。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 语。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的,法官和法院没有任何权力自行做出解释和限制。
法官和法院应该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出发来审查委托代理人和辩护人资格的,主要是审查委托代理人和辩护人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是应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应该审查委托代理人和辩护人出庭是否比当事人自己出庭更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法官和法院的审查不能一致时,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特别是对于广大的贫困农村地区,那里的村民基本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当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受侵犯时,由于生活困难,而无力请律师,而自己根本无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时请求有一定法律知识和庭审经验的外出务工或入城居住的乡亲出庭代理和辩护则是最佳选择。
当事人的信任和委托,是委托代理人和辩护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条件,如果当事人连自己的委托代理人和辩护人都无权委托,那么,当事人还有什么权力可言。
小篇认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应该是审查委托代理人的唯一标准,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才是最重要和最紧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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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蜂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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