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日接连发生的两起关于未成年人的悲剧,深深刺痛了每一个人的心。
一起发生在安徽省郎溪县。当地警方发布通告,此前走失的10岁女孩杨某婷被12岁男孩杨某某侵害遇难。18日上午,根据杨某某供述并经现场指认,警方在梅村村一灌木丛中找到杨某婷的尸体。被害人与嫌疑人系堂兄妹关系。同村一知情人向媒体称,女孩很可怜,从小性格老实,其母亲常年不在家。据悉,郎溪县公安局已将案件移交上一级公安机关办理,具体案情暂时不便透露。
另一起发生在河南省原阳县,当地政府发布通报,4月18日17点30分至22点40分,在原阳县盛和府小区堆放的土方中,陆续发现4名5至11岁儿童尸体,均系与该小区相邻的原阳县原兴办事处温庄村人。经初步判断,可能因土方压埋窒息死亡,具体原因需要进一步调查。目前,包括项目法定代表人吴某在内的7名相关责任人已被控制接受调查。
河南原阳悲剧,调查尚在进行,究竟是意外还是犯罪,目前并不明朗。4名儿童是如何进入工地的事实最为关键,也最为公众关心。据媒体报道,工地上准备建小区,还在打地基,而温庄村与事发工地仅隔着围栏。围栏有多个豁口,且围栏底部与地面有缝隙,宽处连成人都可以钻进。埋4名儿童的大坑约6米深,呈不规则形状,底部还有一个圆形小坑。从上述信息不难看出,对于缺乏危险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儿童来说,这是一个蕴含巨大危险的场所。不让未成年人进入这样一个场所,避免其陷入危险境地,是工地施工方的职责。所以,哪怕4名孩子是主动进入工地而非受人强迫,没人阻止本身也暴露工地监管的稀松,坐实施工方重大事故责任,其中不排除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与河南原阳悲剧相比,安徽郎溪悲剧的事实更清晰一些。虽然侵害原因警方暂未透露,但“12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的核心信息已明确。对于加害者,无论我们如何愤怒,如何希望他能受到与其行为恶劣程度和严重后果相当的处罚,但理智告诉我们,在法律作出修改,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之前,收容教养是他可能付出的最重代价。这是法治的要求,除了接受,我们别无选择。
去年10月,大连13岁男孩性侵未成杀害10岁女孩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社会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立法工作,审慎是必要的。然而,半年时间内同样的悲剧再次发生,人们有理由作出这样的假设:如果刑事责任年龄能早些降低,加害者可以意识到做坏事的代价会更重,这次的悲剧,可以避免吗?
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一种反对观点很流行:“降低到12岁,还会有12岁以下的加害者。”但又有哪一种方法,单独用它就可以一劳永逸地保护未成年人呢?未成年人要得到有效保护,一定是各种手段综合作用的结果。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岁,或许不能避免全部伤害,但只要有效阻止了部分伤害发生,它就是有重大价值的。如果现实表明对未年人的法律保护需要加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实有必要,那这方面工作就需要更积极推进。
除了包括法律保护在内的社会保护方面的短板,家长监护不力也是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 “养不教父之过”,加害人家长理应受苛责;而被害人家长,孩子已经受到伤害,再批评人家,在人伤口上撒盐,有些残酷,但为了防止更多悲剧发生,不让更多家庭经历这种苦痛,有些话必须要说。
关于监护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等均作了规定。监护的内容很宽泛,但归纳起来无非两条,一是“监”,二是“护”。“监”,指的是监护人通过有效监管,避免未成年人走邪路,危害他人和社会;“护”,则是指监护人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免受侵害。
家长切实担负起监护责任,未必能避免所有悲剧,但大部分悲剧应可避免。在河南原阳悲剧中,遇难的4名儿童来自3个家庭,三个家庭中哪怕有一个监护人盯紧孩子,悲剧都不至于发生。所有家长疏于监管,是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
“拿什么能保护我们的孩子”,两起悲剧向社会、向每一个家长、每一个公民发出这样的拷问。更严密的法网、更严厉的处罚,为人父母的责任心、作为公民的良心,每一个都不可或缺。
(文丨特约评论员 李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