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上午,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昆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犯罪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于处于疫情期间,宣判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进行。
远程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胡昆在担任独山县副县长和县委常委、宣传部长、统战部长期间,利用分管交通、城镇化建设的职务之便,在工程承揽、审计业务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0万元及价值24.59万元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胡昆在受贿过程中,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胡昆在提起公诉前,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全部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其从轻进行处罚。
来源 三都县法院
编辑 王琳
编审 胡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