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上篇文章中对双重雇佣模式下个人税处理的问题,从香港的角度进行分析,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从内地的角度出发,看一看这种安排有什么税务风险?税务处理应当考虑哪些方面?
简单回顾案例背景
李先生是中国内地居民,长期在香港工作,2018年1月1日加入国企A集团担任A集团国际业务部部长,同时兼任A集团香港子公司总经理。这样李先生就成了典型的双重雇佣员工。
一方面,李先生与A集团内地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每月领取基本工资2万元人民币,并在母公司缴纳五险一金。同时,李先生与A集团香港子公司签订雇佣合同每月领取工资4万元港币。李先生每月在内地停留约20天,在香港停留约10天。两处工资及相关费用由内地母公司和香港子公司各自负担。
内地个人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居民纳税人的概念。
假定李先生作为内地籍人士,受派到香港工作,工作期结束后还要回到内地生活,则可以断定李先生在内地拥有住所,是内地税务居民。作为内地税务居民,李先生需要就全球所得在内地纳税,在香港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境内应纳个人所得税前抵免。
月度扣缴申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3号公告”)第十一条,李先生被内地母公司派往香港工作,从内地母公司和香港子公司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母公司每月需要就两项工资同时扣缴税款并进行申报。
其中:
(1)内地母公司直接支付并负担的2万元人民币直接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
(2)由于香港子公司为中方机构,针对香港子公司支付并负担的4万元港币A集团选择由香港子公司预扣税款,并委托内地母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香港子公司预扣的税款随后支付给内地母公司。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母公司预扣预缴税款时应按照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计入应税收入。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由于按月预缴税款时已经折算,不再需要重新折算。
假设内地母公司和香港子公司都是每月25日发放当月工资,针对两项工资合计,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从2019年2月起每月15日前,母公司应按照累计预扣法,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替李先生进行月度扣缴申报。则2019年12月申报时累计预扣计算如下:
(1)每月4万港币境外所得,按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假设折合成人民币43万元,再加上李先生取得境内工资收入24万元人民币,合计累计收入67万元人民币。
(2)假定不考虑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等因素,李先生2019年度预缴个税(67万-费用6万元)*税率30%-速算扣除数5.2920万元=13.01万元。
此外,内地母公司首次向李先生支付工资时,应当按照李先生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本案例中,内地母公司应于2019年2月扣缴申报李先生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李先生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中国居民个人李先生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其境内任职受雇单位内地母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境外所得汇算清缴,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李先生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委托内地母公司或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办理申报。如果李先生提出要求,母公司可以代其进行汇算清缴申报。
由于香港薪俸税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根据3号公告第九条,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也就是说,香港2018/2019财年,即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对应境内2019年度的纳税期间。那么李先生应就香港2018/2019财年取得的香港所得及2019年度取得的内地所得,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内地母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假定2018/2019财年李先生在香港应纳税6万港币,且已于2019年9月缴纳,那么这6万港币税款,可以按照规定,在抵免限额内进行抵免。
计算如下:
(1)每月4万港币的境外所得在香港2018/2019财年,即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按上一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假设折合成人民币42万元,再加上李先生取得境内所得为24万,合计累计收入66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收入66万元-费用6万元)*税率30%-速算扣除数5.2920万元=12.71万元。
(2)按来源于香港的境外收入额占境内外收入额合计金额的比例计算:
抵免限额=12.71万元*(42万元/66万元)=8.09(万元)。
(3)2018/2019财年,李先生在香港已经缴纳所得税6万港币,按2019年12月31日汇率中间价0.89578折算为人民币5.37万元,低于计算出的抵免限额8.09万,应以实际缴纳税额5.37万元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
(4)2019年度李先生办理汇算清缴时,当年应纳税款=12.71-5.37=7.34(万元),实际已预交13.01万元,应获退税=13.01-7.34=5.67(万元)。
案例总结
从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内地和香港两种税制在理念、体系以及征管方法各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和多种冲突,会造成双重征税或者双重不征税的风险。
如何兼顾两种税制并利用《税收安排》管理税务风险?这是双重雇佣模式下税务处理的难点。
除了个人税之外,双重雇佣还涉及复杂的公司税问题。但由于篇幅所限,以上分析只涉及个人税,未讨论公司税问题,而且有过度简化之嫌,只能做到管中窥豹而已。读者处理实际案例时切忌盲目照搬,一定要咨询专业机构(如百利来)。
本文源自:Taxmasters,作者:Patrick Zhao,如需转载本文,烦请联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