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2月17日,招商证券发布了配股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告。从2019年3月12日披露配股预案算起,已经过了快一年时间。
在第二次反馈中,证监会着重询问了,配股价低于净资产价格“是否满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96 号文”)关于定价的规定”。
根据招商证券的配股预案,拟售股份数量不超过2,009,822,798 股,其中 A 股配股股数不超过 1,715,702,444 股,H 股配股股数不超过 294,120,354 股。总共募集资金不超过150亿元。
据此测算,配股价格不高于7.46元每股。而截至2019年9月30日,招商证券每股净资产为10.21元。如果按照这个价格配股,配股价格将低于每股净资产。
关于配股定价,主要涉及96 号文其中两项规定:
1、“一、健全制度,规范运作”之“(一) 批准制度”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 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
2、“一、健全制度,规范运作”之“(六)定价管理”规定“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 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 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 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 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发行人认为,根据本次配股方案,申请人本次配股为上市公司采用公开方式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不属于上述 96 号 文“(一)批准制度”中明确列举的国有企业改制形式;本次配股实施过程中, 申请人国有、非国有股东均系通过依法行使配股认购权的方式获得相应股份,不涉及上述 96 号文“(六)定价管理”中规定的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情况。96 号文其他条款未对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配股的价格作出明确要求。
招商证券实际控制人为招商局集团。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6 号令”)第十章“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第六十二条规定“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采用公开方式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 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以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行为”,本次配股属于前述法规规定的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情形,主要适用 36 号令的相关规定。 根据 36 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二)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国有股东、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发行方式、数量、价格,募集资金用途,对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风险评估论证情况、偿本付息及应对债务风险的具体方案等”。
公告称,申请人已按照上述法规要求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了本次配股方案及相关材料,并已取得国务院国资委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下发的《关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9]252 号)。根据该批复及相关文件,本次配股的定价原则申请人已报请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本次配股的总体方案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根据该方案,本次配股采用向申请人原股东 配售股份的方式进行,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全体股东均有权参与本次配股,全体股 东在配股比例、配股数量、发行价格等发行条件方面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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