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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之家网(ZFZJ.CN) 支付之家网获悉,持牌支付机构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简称中汇支付)因“劳资纠纷”收到法院下发“限制消费令”,公司及其创始人将面临无法乘坐飞机、高铁,不得出入高消费场所。
法律文书“(2019)津0101执3880号”显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称,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你单位(中汇支付)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单位(中汇支付)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中汇支付)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尹某某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此次《限制消费令》发布时间为2019年12月2日,目前尚不清楚最新进展。
支付之家网获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订,简称“《限高规定》”)第3条的规定,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简称“限制高消费”或“限高”)是指,限制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单独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后,若违反限高令的,将面临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惩戒措施。
也即,从单纯被限制高消费到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可能只是一步之遥。
那么,如何解除限高令呢?
根据《限高规定》第9条的规定,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高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6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高令。
根据此条款,解除“限高令”的方式有三种:一是提供确实有效担保,二是申请执行人同意,三是履行义务。
限高令解除后,法院将删除限制高消费信息的名单推送给民航局和铁路总公司,民航局和铁路总公司按名单解除惩戒措施。
附: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