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时代,统治者都认为中国是天下的中心,其他国家都应该臣服于中国,按时朝贡,接受中原王朝的册封。清代虽然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但在对待属国方面同样沿袭了这种思维。不过,在众多的属国中,也分亲疏远近关系,在朝贡制度下,属国来华朝贡有着严格的限制。
属国来华朝贡,根据与中国的亲疏、远近关系,周期各有不同。贡期制度源于周朝,周朝政府按照距离王都的路程,将天下由近及远分为九个区域,这就是“九服”。其中前六个区域属于“内服区域”:侯服每年朝贡一次,甸服二年朝贡一次,男服三年朝贡一次,采服四年朝贡一次,卫服五年朝贡一次,要服六年朝贡一次。后三个区域为“藩国”,规定“世一见”,即只有新统治者上台时才朝见。
这种不同类型的区域按期朝见周王,后来演变为此后属国来华朝贡的贡期。确定属国贡期的意义在于:对于不同国家访问中国在时间上的规定,既加强了友好国家的密切交往,又限定了不友好国家的无限制闯关,达到把潜在敌人拒之门外的效果。
清代与中国关系最为友好的两个国家是朝鲜和琉球,因为两国的朝贡周期最短,其中朝鲜一年四贡,琉球两年一贡。缅甸等与中国较为疏远的国家则为十年一贡。至于中亚、西洋等地区的国家则“贡无定期”。
清廷对各国贡期的规定,一般都严格执行。如果有朝贡国家过期不贡,清廷会通过边境督抚向该国发出咨文催贡,该国要不马上派出使团进贡,要不陈述误期理由。清廷也有主动推迟贡期的,这种情形一般发生在中国发生内乱,贡道被阻。太平天国期间,南方被太平军控制,清廷曾阻止了多个国家的入贡请求。
关于各国的贡期,根据《光绪会典》的记载:“朝鲜每年四贡。琉球间岁一贡,四年遣使来朝一次,合两贡并进。越南两年一贡,四年遣使来朝一次,合两贡并进。南掌十年一贡。暹罗三年一贡。苏禄五年一贡。缅甸十年一贡。其余国家因道元而贡无常期。”
上面所说的这些国家的贡期,其间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和演变的过程。
1,朝鲜
朝鲜贡期在崇德二年规定:“万寿节及中宫千秋、皇子千秋、冬至、元旦及庆吊之事,俱行贡献之礼。”这一时期,清廷规定朝鲜要完全按照向明朝进贡的周期向其进贡。每年要向清廷派遣冬至使、朝正使、圣节使、千秋使。不久,清廷取消了千秋使,代之以年贡(岁币)使。
因此,朝鲜在清初为每年四贡,分别在一年内的冬至、元旦、圣节和岁末四次派遣使节前往中国。顺治二年,清帝诏谕朝鲜:“元旦、冬至、万寿庆贺礼物,念道途遥远,俱着于庆贺元旦时,一并附进。”清廷允许朝鲜把具有不同功能的四次进贡合并为一次综合的朝贡行为。所以,朝鲜此后派出的朝贡使团又被称为“三节年贡使”。
2,琉球
琉球贡期从清初开始就规定为两年一贡。道光二十年,清廷试图将琉球贡期延长,但遭到琉球的反对:“钦奉上谕;琉球改为四年一贡。特遣王舅向邦正、正议大夫郑元伟奏请照旧间年进贡,随蒙允许。”在琉球的请求下,清廷最终依然维持琉球两年一贡。
3,安南
安南(越南)贡期在康熙二年被定为三年一贡。康熙七年改为三年一贡,六年遣使来朝一次,合两贡并进。乾隆五十七年改为两年一贡,四年遣使来朝一次,合两贡并进。嘉庆八年,清廷重申:越南国贡期仍为安南旧例,二年一贡,四年遣送使来朝一次。道光十九年,改为四年一贡。
这里需要主要的是,这次把越南的贡期改为“四年一贡”,表面上依然与此前“四年遣使来朝一次”没有任何区别,但实际上,改变贡期后,越南方面的贡物变成了一份,而非“两次并进”时的两份。
4,暹罗
暹罗贡期在康熙四年被定为三年一贡,道光十九年由三年一贡改为四年一贡:“向来暹罗三年一贡,著改为四年遣使朝贡一次,用示朕绥怀藩服之至意。”
5,南掌
南掌在雍正八年初次遣使清廷并请定贡期,清廷定为五年一贡。乾隆八年,清廷因南掌国“僻处天末,远道致贡,未烦劳”,改为十年一贡。
6,苏禄
苏禄贡期在雍正五年规定为“五年一贡”。
7,缅甸
缅甸清初由于“道远,贡无定期”,到乾隆五十五年,改为十年一贡。
8,廓尔喀
西藏之南的廓尔喀,在乾隆末年出兵之后,清廷规定五年一贡。
9,荷兰
荷兰在清初时,也是理论上的朝贡国,期间贡期的长短要所变化。顺治十二年,清廷考虑到荷兰“道路险远,着八年一次来朝”。康熙二十五年改为五年一次,“覆准荷兰国入贡,原定贡期八年一次,今该国王感被皇仁,更请定期改为五年一次”。
10,其他国家
除了相对比较固定贡期的国家外,其余国家因道远“贡无常期”。这些国家主要是指中亚一带的国家。这些国家包括:哈萨克左、右部,布鲁特东、西部,安集延、玛尔噶朗、浩罕、那木干四城,塔尔罕,巴达克山、博罗尔、爱乌罕等。
至于西洋诸国如葡萄牙、意大利和英国,虽然它们并不是中国的朝贡国,但只要是派遣使团来到中国,在天朝上国的统治者看来都是朝贡,因此也被划入“贡无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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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都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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