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樊女士入职某物业公司不到两个月,却在查出怀孕当天遭到解雇。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樊女士于今年4月25日以平等就业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近日,珠海香洲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物业公司侵害樊女士平等就业权,判令其向樊女士作出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孕期工资损失2064元、未休产假工资损失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据悉,该案是“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个新案由在广东省的第一次司法实践,在全国也是头几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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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由:女子入职45天因怀孕遭公司解雇
2019年1月5日,樊女士入职某物业公司,任珠海某学校物业管理监控员,月工资3750元,上班时间为二班制(白班7点至19点,晚班19点至次日7点),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9天后,樊女士向物业公司提出辞职,因当时正值春节期间,人手紧张,物业公司未同意。
2月20日早上8点多,樊女士在家用验孕棒检查发现自己怀孕,因感觉身体不舒服准备前往医院就诊并电话向经理杜某告知情况需要请假,杜某在电话中不准许,双方又通过微信争论了一会。下午4点多,班长林某电话通知其不用再上班。医院当天确诊樊女士怀孕并作出休息一天的处理意见。第二天,物业公司拒绝樊女士进入工作场所。
2月23日,樊女士向物业公司邮寄《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尊重妇女工作权益,物业公司签收后未予回应。3月30日,樊女士自然流产。
樊女士认为,物业公司获知其怀孕后,非基于工作岗位需要,无理由解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平等就业权利,导致她精神沮丧、失眠、情绪低落、痛苦难当,以致流产,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及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的规定,使她遭受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
依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孕期工资经济损失4784元、未能休产假的工资经济损失1875元、未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生育医疗费1949.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以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等。
争议:
侵权纠纷还是劳动争议纠纷?
是否构成“就业歧视”?
物业公司辩称:
第一,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也已受理樊女士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与该案属同一法律事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樊女士起诉。
第二,樊女士诉求的前三项赔偿内容均是与物业公司因解除劳动关系而起,属于劳动争议,不是人格权(平等就业权)纠纷。劳动争议应当仲裁前置,樊女士未经仲裁即在本案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孕期工资损失、未能休产假工资损失和未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生育医疗费属于程序错误,应予驳回。
第三,物业公司与樊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并非是其怀孕,而是因樊女士在试用期内经常迟到、早退,严重违反物业公司的规章制度,不符合录用条件。樊女士本人也口头提出了离职意向。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公司与樊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庭审中,樊女士对迟到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迟到是物业公司经理默许的,因为自己家里离上班地点远,且物业公司一向对员工迟到持默许态度,从未因迟到扣发其工资。物业公司也确认2019年1月、2月实际均未因迟到扣发樊女士工资。
判决:
认定公司侵害女工平等就业权
需书面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该案是否属应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纠纷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樊女士主张其平等就业权遭到物业公司侵害,依据该条规定起诉请求损害赔偿,且其所提诉讼请求与仲裁案提出的仲裁请求并无重合,故法院对物业公司主张该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应当仲裁前置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物业公司是否侵害樊女士平等就业权的问题。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物业公司辞退樊女士的原因是得知樊女士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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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女士在怀孕前虽然有迟到行为和提出过辞职,但物业公司未同意辞职也未对其迟到行为进行任何处罚,但在知道樊女士怀孕后立即将其辞退,足以认定物业公司辞退樊女士的原因是其怀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平等就业权保护的范围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招录过程中劳动者被平等录用的权利,二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被平等对待的权利。
本案中,樊女士虽然不是在入职时遭受歧视性对待,但物业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为樊女士怀孕而将其辞退,使其失去原本已经获得的工作,属于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对樊女士的歧视性对待,仍然构成对樊女士平等就业权的侵害。
该案为侵权之诉,樊女士主张的孕期、产假期工资损失、生育医疗费,是其平等就业权被侵害后发生的经济损失,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在侵权诉讼案件中进行处理。
法院最终判令物业公司向樊女士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孕期工资损失2064元、未休产假工资损失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驳回樊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法官释法:
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增加一类第四级案由“平等就业权纠纷”,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此类案由明确按侵权纠纷(人格权纠纷)来处理,区别于劳动争议纠纷。程序方面,侵权纠纷直接诉讼即可,劳动争议则必须仲裁前置。赔偿范围方面,平等就业权纠纷属于侵权之诉,一旦被法院认定侵害平等就业权,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劳动争议纠纷则往往围绕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
承办法官解释道,在该案由设立之前,劳动者一般以“劳动争议纠纷”或者“一般人格权纠纷”来应对在招聘、录用、解除劳动合同环境所遭受的不平等对待问题。
之前大多数案例是应聘者在招录过程中遭遇“就业歧视”,而在该案,物业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非法解雇樊女士,不仅违反劳动法等相关规定,还侵害了她的平等就业权。
樊女士作为物业公司的职员,在怀孕后本应受到特殊保护,但物业公司却在得知其怀孕后立即将其辞退,樊女士作为孕妇受到就业歧视,人格权遭受侵害,其主张感受到相当程度的精神痛苦符合常理,予以采信。
但是,樊女士在被辞退1个月余后自然流产,难以认定流产与物业公司的侵害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此节不作为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因素予以考虑。
樊女士虽然有迟到行为,但物业公司在知道其怀孕前并未执行公司的考勤制度,免除了扣发工资的处罚,故樊女士对于自己的平等就业权被侵犯并无过错。
物业公司在春节期间急需人手时挽留樊女士不同意其辞职,但却在度过春节期间的“用工荒”之后,在得知樊女士怀孕时立即将其辞退,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因此,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向樊女士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