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太原11月5日电(记者胡靖国、王井怀)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5日依法对陈鸿志等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鸿志被判处死缓。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被告人陈鸿志、高海平等人以陈鸿志经营的企业为依托,开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06年底正式形成以陈鸿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明晰、职责分工明确,组织成员达78人。
以陈鸿志为首的黑社会组织以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同时,通过操纵选举把持农村基层政权,利用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此外,这个组织越界盗采相邻企业煤炭资源总量价值高达40亿余元,对煤炭资源及生产秩序造成严重破坏;长期通过虚构合同及发票的手段骗取多家银行贷款近600亿元,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管理秩序,严重破坏柳林县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依法裁判,被告人陈鸿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高海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运强、王明亮、高建彬、李全宏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被判处6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0年至1年零2个月不等有期徒刑。4名被告人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裁定终止审理。
被告单位山西凌志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柳林县孟门运销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共40.4亿元;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聚敛的约80亿元财物及其收益,依法追缴、没收。
责任编辑: 周楚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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