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10月9日电(蒋巧玲)在8日举行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影视产业新闻发布会上,平潭正式发布“影视政策20条”,从税收优惠、落地奖补、影视作品奖励、两岸影视合作等方面扶持落地影视企业。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新版“影视政策20条”,是在2018年出台的《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两岸影视产业合作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版)》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两岸影视产业合作发展的实施细则》基础上进行优化修订的。相较原政策,新政策更加契合平潭实际、突出对台特色,综合优惠力度更大、可操作性更强。
对台方面,对于由台湾影视企业与区内影视企业合作、台湾著名影视导演执导并在区内有一定取景的(成片后区内场景时长不低于5分钟)电影,除享受相关条款奖励外,再予以实验区出品方票房分成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台湾高校和大陆高校大学生在平潭拍摄制作的毕业影视作品进行专项补助,经认定的每部补助不超过10万元,每年计划补助100部作品。
税收方面,对在区内新设立的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影视相关企业,自缴税年度起,按企业缴纳的各类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奖励;对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5万元及以上的区内影视企业高管和专业人员,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影视企业落地方面,对实缴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新入驻企业,经认定按实际到资金额的2%给予落地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影视企业租赁园区实体经营办公场所的,给予20元/月/平方米的租金补助,租赁园区外经营场所的,给予10元/月/平方米的运营补助。
此外,新版政策还在支持影视固定资产投资、融资、招商以及支持创作影视优秀作品、扶持两岸影视新生力量等方面进行了优化调整,增强了产业引导性,扩大了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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