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黄勇
尘封的乡档(140)|分家时留置部分公共财产,作为父母养老所用
分家所分的家财范围广泛,除上一期我们说到的父母双方或一方健在时,要留置公共财产作为养老所用外,还有一些在生产、生活中必须的公共产业,是不能纳入分割、继承范围的,毫无例外地要留存为公用。
尝业不得纳入分家产业的范围
在家庭成员均分田产中,必须留下必要的公共产业有两类:一是蒸尝田,这是祭祀祖宗的经济来源,对客家人来说十分重要,即父母提留一份,作为生前赡养来源和死后的祀业。
蒸尝田,主要指先辈积累下来的依托于宗祠、祖墓而形成的家族产业。在成都东山地区,这部分产业主要以尝田的形式出现。
尝田不能作为析产均分的对象,四川省社科院研究员陈世松认为原因有二:
一是其产权属性决定,尝田是家族的共有产业,并非属于某个家庭所有。
二是家族血缘感情难以割舍,许多家族的族规都明确规定:“严禁盗卖尝业。”尝业的主要用途在于:“所以供祭祀而子孙赖之以受福”,具有家族血缘关系的精神象征意义。
尝业作为家族共有产业预作提留,不得纳入分家产业的范围,这在中国各地都是普遍通行,没有地域差异的。
在中国南北各地,有这样的习俗:在儿子们分家均分前,先要抽提养膳田地、长子长孙田地等。父母享有养膳田地的财产权,儿子们不得主张变卖或均分。
二是取水浇灌之路为公用,不得阻塞,以免影响生产生活用水。
水利灌溉设施为公用,不得进行分割而且必须维护
公共产业第二项是“取水浇灌之路为公用”,是成都东山地区特有的,带有地域特色。
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留存下来的分关中,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类型也更多样化。
陈世松研究分关后认为,按水利灌溉的来源,大致可将取水之路归纳为3种:
一是私堰过水。私堰是指家庭在自己田产上挖掘的蓄水堰塘。由于堰塘对农田起着供水灌溉的作用,所以不能随田业按股均分,这牵涉到分家后取水、用水的规则问题。
嘉庆21年(1816)十二月二十日,袁万理一家分家时,分关上明确规定水利灌溉设施为公用,不得进行分割而且必须维护。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供图
嘉庆21年(1816)十二月二十日,袁万理一家分家时,分关上明确规定:“其有堰塘一口,三股均收均放。河堰一股,三股均车均扎。至于三股田土之内,每年栽种田亩,任从开沟过水,不得阻挡。”
二是泉井过水。泉井如同私家堰塘一样,是家庭取水、用水的来源保障,如何在家庭之间过水,也有规可循。
道光12年(1832)正月二十二日,陈会定兄弟3人在分关中规定:“五股界内有泉井,任从使用,不得阻塞。会岳界内堰塘下,会定有横圳一条,不得栽种树木,任从会定过水……各有横圳面上,任从弟兄架简过水。”
三是河堰过水。河堰是指辖区内的公堰,即公共水利设施。这类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公共塘堰,创立时间久远,在漫长的生产、生活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各家各户要遵守的取水、用水规则。
1919年冬月十六日,阮氏家族在分关中规定:“分水田者,车放堰水,有沟逢沟,无沟由田,照老规过水,各号不得阻挡。倘有此情,就田筑沟亦不得滋闹生非。担水灌溉者,照老契老规,不得异言阻挡争论。”
1925年冬月二十日,魏世山夫妇在给3个儿子的分关中写道:“其水沟水道,有沟由沟,无沟由田,随田过水,各字号不得阻拦。每年腰堰有水,各字号务将腰堰之水车尽,方放大堰灌溉。”
概括起来,在公共塘堰取水过水,必须遵循以往的老规矩:“车放堰水,有沟逢沟,无沟由田”,“腰堰之水车尽,方放大堰灌溉”等。
正是因为塘堰、泉井等水利灌溉设施牵涉千家万户,其过水之路具有公共属性,因此不能因为一家一户的分家而将这部分资源作为家产来分割。不仅如此,在分关文书中还明文规定,对历史上所形成的这些取水用水的老规矩,必须共同维护执行。
此外,在一些分关中,还有用来维持家族学校的学田不能用于分家,如西河场的范氏家族;洛带的刘氏家族还规定用于维持舞龙的龙灯会田产不能参与分家等。
【下期看点】
请看“尘封的乡档(142)”。
特别鸣谢: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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