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界网站
獐子岛公告称2019年7月9日,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9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下称“《事先告知书》”)。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事实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证监会认为,獐子岛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决定:
一、对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吴厚刚、梁峻、孙福君、勾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于成家、赵颖、邹德波、石敬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唐艳、杨育健、刘红涛、张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五、对赵志年、邹建、陈本洲、丛锦秀、王涛、罗伟新、陈树文、吴晓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李金良、曹秉才、刘中博、姜玉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