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初表述,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依据的基本规则。但什么是举证,什么是主张,却并不是每个当事人甚至法律人所清楚无疑的。
所谓主张,汉语中是指提倡、扶持, 对某种行动提出见解;还有筹办的意思。在民事诉讼中是指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对对方举证的证据事实真伪的看法、观点与认识。
首先,对原告而言,诉讼中的主张表现为诉讼请求,即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判决的请求 或者向被告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其次,诉讼中的主张表现为:当一方举出案件证据事实时,另一方对举证方证据事实进行否定和不予认可。但不管是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还是在案件审理中一方对对方举证证据事实的否定和不予认可,都仅仅是一种看法与观点,要使这种看法与观点具有法律的效力,还必须依靠己方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正确性,否则,你的诉讼请求、否定举证方证据事实的观点和看法,就仅仅只是一种缺乏证据事实进行证明的主张而已。
所谓举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指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对己方提出的诉讼请求用证据事实加以证明,以及对对方举证的证据事实加以反驳和否定时,用己方列举的证据事实加以证明的法律行为过程。
区分主张与举证的关键,在于主张只是一种观点、看法与要求,但要使得这一观点、看法与要求得到法庭认可,就必须举出证据事实加以证明。用证据事实加以证明的过程就构成举证,没有用证据事实对己方观点、看法与要求进行证明,这种观点、看法与要求就仅仅是一种主张。诉讼中主张的本质上是提出了一种新的信息源,而对这一新的信息源加以证明的过程,才是诉讼中的举证。
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例。甲与乙发生纠纷,导致互相推拉直至双方动手,结果乙脸部受到轻微伤,治疗费花去5000元。乙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诉讼请求是要求甲方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以及误工费等,这一诉讼请求就是主张;庭审中举出的证据材料有医院治疗费清单、医院开出的需要休息的时间证明,这些证据材料展示就是举证。庭审中甲方承认双方发生了纠纷并都有拉扯动手动作,以及乙方医院治疗费的真实性,但反驳说乙方的脸部创伤并不是自己动手所致,而是甲方在将乙方推开后,乙方再次冲上来欲打击甲方过程中,不小心自己迎面倒在地上导致脸部受伤所致。如果甲方仅仅是对乙方的举证证据进行口头反驳,则甲方这一反驳只是构成主张。甲方要使得自己这一主张成立,还必须用相应的证据事实来加以证明,没有证据事实支撑,就仅仅是主张而已,且这一主张不会得到法庭的支持,甲方将因此承担败诉责任。因为通常来说,乙方主张的人身损害是因甲方击打导致受伤,双方都承认有过相互击打行为,只要乙方举出相应受伤治疗医疗费用等相关证据,法院会推定乙方的受伤是遭到甲方击打所致。甲方要否认这一证据事实,就必须举证证明,甲方不能举出相应证据,就要承担败诉后损害赔偿责任。
相反,如果甲方刚好有两人协商的录音证据,法庭经过质证审查后,对这一录音证据加以采纳,这时甲方的的反驳与否认就是主张,甲方举出的录音证据就是举证。因为这一举证被法庭采纳,甲方胜诉,乙方败诉。甲方举出的录音证据是:乙方曾说过当时是他自己不小心在拉扯中擦破了一点脸皮,没有想到后来发炎严重,导致花去5000元医疗费,所以才找到甲方要求赔偿医疗费,甲方当时拒绝乙方赔偿要求。
清楚的区分什么是主张与什么是举证很重要。只有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才构成举证。法庭审理中一方用陈述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并认为这就是举证与证明,那是错误的。只有用证据事实对自己主张加以证明时,这一行为过程才称之为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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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者DKEIFHCB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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