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5月14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郑晶晶)近日,我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对某医院的医疗服务收费行为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医院存在扩大范围收费的违规行为,损害了就诊患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市《关于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医疗机构可对首次就诊的神经精神类患者收取“首诊精神病检查费”,但该医院却无视其中“首诊”明文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将部分第二次及以上就诊的病人也纳入“首诊”范围,按27元/次或30元/次标准收取“首诊精神病检查费”,两年多期间共计多收115734元。
该医院上述行为明显不符合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所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收费提高收费标准的”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15734元,罚款1157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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