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界保险频道
金融界保险3月5日讯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拟提交一份题为《关于加大税收递延养老保险政策力度的建议》的提案,她建议加大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力度,使更多人能够享受到该项政策福利,从而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发挥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对提高国民老年生活水平、实现老有所养做出更大贡献。
图为: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 孙洁
孙洁指出,随着中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形势日益严峻。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高达17.3%;2022-2030年,建国以来最大一波生育高峰(1962-1970)对应的2.4亿人口将进入60岁,国民养老需求和全社会养老负担届时必将激增。
与此同时,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居民养老的“第一支柱”,面临着较大收支压力。根据国务院2017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缺口合计达1300亿,需要依赖财政补贴。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参与者主要是政府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难以突破覆盖面小、参保人数少等困境。为鼓励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2018年4月,银保监会、财政部等多个部门共同发布了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通知和相关配套政策,6月,税延养老险正式对外销售。购买者每人每月可享受最高1000元、每年最高1.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递延额度。
根据同业交流数据,2018年共有16家保险公司开展个人税延养老业务,累计实收保费约7000万,承保件数约4万件,商业养老保险在发挥第三支柱作用、服务民生和促进实体经济方面的应有效果未充分显现。存在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产品方面,一是税延优惠政策适用产品品种较为有限,市场上有大量可切实解决客户养老难题、深受消费者喜爱的优秀年金保险产品,但并不能享受到税延政策,导致税收刺激效果未能达到预期。二是税延额度较小,6%或1000元每月的抵税额度对中高收入人群的吸引力显得尤为不足;领取阶段税率较高,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对于投保人而言节税效果更加有限。销售方面,税延养老险产品目前仅在上海、苏州工业园区和福建(含厦门)三个地区试点,未在全国大范围铺开,销售范围受到较大限制,仅有极少人群能享受到该项政策福利。运营流程方面,该产品后续运营主要依托于中保信平台,凭证生成、客户信息保全等操作流程较为复杂,需要保险公司、投保人及投保人所在单位之间的配合,增加了投保人的操作难度,使投保人的节税体验大打折扣。
孙洁建议加大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力度,并给出两点建议:
1、建议扩大税收递延政策适用产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一方面,按照国际经验,商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出,往往会激发居民配置养老保险的热情。例如,美国税收递延政策广泛适用于个人购买的年金保险,并推动年金保险在 1971 年至 1982 年年均 20%以上增长。建议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个人购买的其他保障性年金保险给予一定额度内的税收递延优惠。
另一方面,经过前期探索,相关参与方已积累了一定经验,可逐步扩大税延养老险试点范围,最终放宽至全国。同时,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可制定不同的抵税额度上限政策。
2、建议在操作层面适当提高税收优惠力度,理顺相关参与方的信息衔接和沟通。
一是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个人所得税税基、税率政策的调整以及专项抵扣政策的出台,对税延产品造成较大冲击。可适当提高税收优惠额度,如10%或5000元额度;目前领取阶段7.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可调整为3%,对重疾、身故或全残情况,建议领取时免缴个人所得税。
二是加强中保信系统与税务部门的信息衔接,设定自动认证,取消个人账户激活、取消个人税延凭证的出具,即客户投保成功后自动默认并进行抵扣,简化当前流程。税务部门可以组织企业人事部门和报税人员税延扣除专项培训,以增强企业组织员工参保的积极性,真正做大第三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