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报称,为进一步推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8年6月至10月,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名义,随机选择辽宁、黑龙江、广东、广西、新疆等5省区开展重点督察,抽查了相关单位2017年以来出台的175份文件,发现其中30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或者程序的问题。2018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向5省区人民政府发函,督促整改有关问题并要求及时反馈整改情况。上述省区高度重视,立刻责成相关单位认真落实、细化责任、切实整改。目前,8份文件已整改完毕,22份文件正在按程序进行整改。
此次督察发现的问题,涉及社会反映强烈的地域保护、限制准入、指定交易、选择性补贴等突出问题,暴露出一些地方和单位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中,审查工作不到位、审查程序不健全、审查质量不高。相关文件规定损害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必须坚决纠正。对于正在整改的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督促力度,确保整改到位。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充分理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审查工作,不断提高审查质量,防止相关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推动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
30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文件典型问题
(注:两份文件各违反了两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8份文件已整改完毕
1.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指定4家机构承担施工图审查工作。2017年2月,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7〕17号),指定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咨询中心等4家审查机构承担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违反“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审查标准。目前,相关单位已整改,删除了该规定,重新印发了文件。
2.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要求建立重点企业扶持名录并重点扶持名录内企业。2017年8月,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辽住建﹝2017﹞162号),要求建立省级重点扶持企业名录,支持名录内企业优先参与省内国有资金投资的重点工程,违反“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审查标准。目前,相关单位已整改,删除了该规定,重新印发了文件。
3.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文件指定企业购买某保险公司产品。2018年6月,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旅行社责任险投保续保工作的通知》(黑旅办发﹝2017﹞194号),指定旅行社购买江泰公司为经纪人的保险产品,违反“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审查标准。目前,相关单位已整改,删除了该规定,重新印发了文件。
4.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文件给予特定电商企业优惠政策。2017年9月,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大庆市级电商平台筹建工作方案》(庆政办规﹝2017﹞8号),要求遴选1家电商企业重点给予政府补贴,违反“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审查标准。目前,相关单位已整改,废止了该文件。
5.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文件点名扶持具体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2018年3月,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大庆市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规划(2018-2020年)》(庆政办发﹝2018﹞8号),点名扶持金晟蔷农业科技公司等3家农业生产经营企业,违反“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审查标准。目前,相关单位已整改,删除了该规定,重新印发了文件。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要求优先采购疆内生产的装备产品。2017年8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机械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50号),鼓励各级财政资金优先采购疆内生产的装备产品,违反“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审查标准。目前,相关单位已整改,删除了该规定,重新印发了文件。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文件要求编制物流企业名录并对名录内企业给予重点扶持。2018年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道路货运行业改革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方案(2017—2020年)》(新交运﹝2018﹞5号),要求编制物流领域骨干龙头企业名录并进行政策扶持,违反“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审查标准。目前,相关单位已整改,发出补充通知,删除了“编制企业名录库”等规定。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文件对申请设立血液透析中心设置高于国家标准的准入门槛。2017年1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新卫医发﹝2017﹞66号),要求“单次申请设立的血液透析中心必须为5个或5个以上,每个血液透析中心至少规划设置20个血液透析单元(每血液透析单元含1台透析机及1张透析床)、至少须配备20台血液透析机”,明显高于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相关要求,违反“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审查标准。目前,相关单位已整改,发出补充通知,删除了“单次设立血液透析中心必须为5个或5个以上”的规定,不再设置数量要求,同时将透析单元及透析机的数量要求降低为“10-20”个(台),与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要求保持一致。
22份文件正在整改
1.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点名扶持具体的物流企业。2017年7月,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沈阳市促进城市配送发展实施方案》(沈政发〔2017〕1号),点名重点扶持沈阳铁信等30余家公司的物流新技术设备,违反“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审查标准。经督察,相关单位拟删除该规定,按程序报批后重新发文。
2.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点名扶持具体的农业龙头企业。2017年10月,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沈阳市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工作方案(2017年-2020年)》(沈政发〔2017〕47号),点名扶持沈阳盛发、沈阳副食集团等10余家龙头企业,违反“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审查标准。经督察,相关单位拟删除该规定,按程序报批后重新发文。
3.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点名扶持具体的物流服务企业。2017年12月,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沈阳市推进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沈政办发〔2017〕103号),点名扶持辽宁诚通、东软集团等10余家公司,违反“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审查标准。经督察,相关单位拟删除该规定,按程序报批后重新发文。
4.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鼓励优先购买本省专用车生产基地的产品。2017年3月,铁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先采购辽宁专用车生产基地产品的通知》(铁政办发〔2017〕13号),要求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采购辽宁专用车生产基地产品,并鼓励其他企事业单位优先考虑该基地产品,违反“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审查标准。经督察,相关单位拟删除该规定,按程序报批后重新发文。
5.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仅对本省客运集团给予通行费优惠政策。2018年3月,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印发《黑龙江省内高速公路定期定线运行客运班线车辆通行费优惠实施办法》(黑交规﹝2018﹞3号),规定仅对本省客运集团给予车辆通行费优惠,违反“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的审查标准。经督察,相关单位拟对在黑龙江省内定期定线运行的外省客运企业给予同等优惠,按程序报批后重新发文。
6.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府文件点名扶持具体的涉农电子商务企业。2018年1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哈尔滨市“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哈政办规﹝2018﹞1号),点名扶持惠农农业综合平台、龙江第一商城等6家涉农电子商务企业,违反“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审查标准。经督察,相关单位已启动相关程序废止该文件。
7.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给予省内国有大型企业、核心龙头企业等特定企业优惠政策。2018年3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工作方案》(粤府办﹝2018﹞7号),规定“推动省内国有大型企业、核心龙头企业等加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施核心龙头企业奖补”,违反“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审查标准。经督察,相关单位拟删除重点给予省内国有大型企业、核心龙头企业奖补的相关规定,按程序报批后重新发文。
8.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文件要求仅对省内企业实施保费补贴措施。2017年3月,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广东省工业机器人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方案》(粤经信创新函﹝2017﹞22号),仅对本省工业机器人骨干企业进行保费补贴,违反“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的审查标准。经督察,相关单位已暂停实施该政策。
9.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文件鼓励支持企业优先购置和使用本省设备。2018年1月,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粤经信技改﹝2018﹞8号),支持企业优先购买本省首次研发的设备,鼓励企业应用省内自主品牌机器人,违反“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审查标准。经督察,相关单位拟删除该规定,按程序报批后重新发文。
10.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文件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疫苗储存配送费标准。2017年9月,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3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第二类疫苗配送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粤卫函﹝2017﹞1330号),规定“有关配送方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商定第二类疫苗储存配送费用,但不得高于本辖区近三年相关费用的最高水平”,违反“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的审查标准。经督察,相关单位认识到履行审查程序不当,拟补充论证该文件适用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
11.广东省佛山市政府文件设置不合理的城市配送市场准入门槛。2017年2月,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7﹞8号),要求申请城市配送试点的企业必须自有30辆(含)以上核定载质量2吨(含)以下的厢式货车。上述规定造成市场准入门槛过高,且相关单位未提供合理性论证,违反“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审查标准。经督察,相关单位拟废止该文件,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示。
12.广东省佛山市政府文件设置不合理的网约车市场准入门槛。2017年4月,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佛府办﹝2017﹞16号),要求网约车的轴距应不小于2700毫米。实行后,根据市场调查评估发现,该政策市场准入门槛较高,较大程度限制了市场竞争,违反“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审查标准。经督查,相关单位拟将轴距要求降低为“不小于2650毫米”,按程序报批后重新发文。
13.广东省佛山市政府文件对外地机器人企业实行歧视性补贴政策。2018年4月,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推动机器人应用及产业发展扶持方案(2018-2020年)》(佛府办﹝2018﹞9号),对购置佛山企业和非佛山企业生产的机器人,分别按设备购置费用总额的12%和8%给予事后补贴,违反“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的审查标准。经督察,相关单位拟删除该规定,按程序报批后重新发文。
1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政府文件对并购区外企业实行歧视性补贴。2017年8月,顺德区政府印发《顺德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顺府办发﹝2017﹞107号),对并购顺德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和80万元的补贴,违反“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的审查标准。经督察,相关单位拟删除该规定,按程序报批后重新发文。
1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点名扶持具体的制造业龙头企业。2017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实施方案》(桂政发﹝2017﹞1号),点名扶持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龙头骨干企业和大型制造企业,违反“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审查标准。经督察,相关单位拟删除该规定,按程序报批后重新发文。
1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变相限制区外企业参与招投标、干预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建筑市场服务类收费标准。201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规定“对我区企业暂不具备施工能力的领域,支持区外企业与我区龙头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并鼓励各类建筑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服务类收费标准作为行业参考价格,违反“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和“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的审查标准。经督察,相关单位拟删除该规定,按程序报批后重新发文。
1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仅对购买本区企业生产的首台套设备进行补助。2018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25号),规定仅对本区境内购买使用区内企业生产的区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按照单台(套)购买价格的60%给予补助,违反“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和“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审查标准。经督察,相关单位已停止首台(套)项目的评审工作,拟删除该规定,按程序报批后重新发文。
18.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文件仅对东风柳汽公司实行通行费优惠政策。2017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3部门印发《关于通过钦州保税港区发运东风柳汽成品车辆的运输车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桂交财务函﹝2017﹞209号),对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违反“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审查标准。经督查,相关单位已废止该文件,重新研究制定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的减免政策。
19.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文件点名扶持具体的农产品龙头企业。2018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出台《关于印发“消费升级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商运发﹝2018﹞23号),点名扶持百色壮乡河谷、柳州螺霸王等3家特产核心品牌龙头企业,违反“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审查标准。经督察,相关单位拟删除该规定,按程序报批后重新发文。
20.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文件要求企业申请补贴必须在本地注册。2017年3月,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南府规﹝2017﹞8号),规定补贴支持对象必须为注册在南宁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违反“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审查标准。经督察,相关单位拟删除该规定,按程序报批后重新发文。
21.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文件扶持特定农业龙头企业。2018年5月,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实施方案》(南府办函﹝2018﹞179号),要求每个县(区)引进或培育农业龙头企业3至5家,违反“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审查标准。经督察,相关单位拟删除该规定,按程序报批后重新发文。
22.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点名扶持部分骨干企业和龙头企业。2018年4月,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柳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柳工信通﹝2018﹞48号),点名扶持广西金嗓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要求推进与中车公司等5家行业龙头企业的合作,违反“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审查标准。经督察,相关单位拟删除该规定,按程序报批后重新发文。(本版资料除图表外均来源于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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