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成都一名买家谢先生在浙江人小周开的网店上,花5400元购买了24瓶澳洲代购的膳食营养补充剂“Blackmores辅酶Q10软胶囊”。但谢先生收到货后,又进行了退货退款,还以“商品包装上无中文标识、商品中含有药品”等理由将小周告上法庭。
根据我国2015年10月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近日,成都市龙泉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小周赔偿谢先生十倍价款54000元。小周不服,认为代购商品本身就没有中文标签,由国外生产。且经检索发现,原告谢先生在法院提起的类似案件不在少数,疑似职业打假人。小周认为谢先生故意大量购买此类海外代购商品,然后通过诉讼获赔牟利,不该得到法律支持。目前,小周已上诉。
纠纷缘起
一笔单子拍了24瓶“软胶囊” 花5400元索赔54000元
去年2月13日,四川资阳的谢先生在小周开设的淘宝店上购买了24瓶名为“Blackmores辅酶Q10软胶囊”的产品,一瓶248元,经过优惠后,共花了5400元。在该产品的介绍页面显示,这是一款产地在澳大利亚的膳食营养补充剂,由代购在澳洲现场采购,然后邮到收货人手中。
同年2月18日,谢先生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没有中文标签,谢先生认为这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让他无从完全知晓产品的营养成分和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项,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此外,谢先生还在起诉状中写道,涉案食品的配料中含有辅酶Q10,而辅酶Q10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收录的品种,属于药品范畴。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谢先生收货后,又进行了退货退款,并于2017年7月将卖家小周诉至成都市龙泉驿法院。
对此,小周认为,在原告购买过程中,他已经告知原告目前没有现货,需要从国外采购回来后才能发货。而且小周认为在自己的售货页面上已经明确写明,“您在本店购买的境外产品等同于在原产地购买,我们只作为代购咨询服务商,提供信息发布、产品咨询、物流追踪、售后等服务”等内容。
“如此一来,我方当事人是在原告的委托下,受原告指示前往澳洲购买涉案产品,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关系,委托内容便是购买指定的商品。在委托关系下,我方提供的是代购商品的服务,而不是商品本身。与商品本身相关的无中文标签问题以及含药品的问题,都不应该由作为受托人的代购商承担。”被告小周的代理律师刘倬表示。
▲被诉商家小周网店上关于涉案产品的介绍
一审判决
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 卖家应尽到审查义务 判决十倍赔偿买家
龙泉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的网店购买涉案商品,履行了交付货款义务,被告也履行了交付标的物义务,根据淘宝网页面显示的配送信息等内容,同时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和原告之间有委托代购的关系,因此法院认为是被告先行购买了涉案产品后,再进行销售,而不是接受原告的委托去代购涉案产品,案件属于消费性买卖合同纠纷。
此外,在被告出售的“Blackmores辅酶Q10软胶囊”外包装上没有标注保健品或药品的批准文号,应认定该产品为普通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8条及92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载明,辅酶Q10为辅酶类药。因此,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被告作为销售经营者,理应知晓该标准,并验明产品是否符合标准。但本案中的被告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因此,龙泉驿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小周向原告谢先生赔偿十倍价款54000元。
被告上诉
类似案件各地裁判结果不同 原告疑似为职业打假人
拿到判决结果的小周感到委屈,“我从事的工作就是代购,代购商品都是海外生产的,怎么可能按照我们国家的标准来生产?客户找我们买东西,也是看中了海外代购正品这个特点,如果不想要不符合我们国家标准的商品,为什么要来找代购?”
小周从事澳洲代购至今已有4、5年时间,他表示在此之前,还没有买家为这样的理由来索要赔偿。被起诉后,小周加入了一个“代购被打假的沟通群”,群里有不少代购也是因为无中文标识的问题被索赔,情况类似,但有的判赔,有的则无需赔偿。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小周感到疑惑。
记者检索发现,此类海外代购食品因“无中文标识”“无检疫合格证明”“添加药品”等被索要十倍赔偿的案件还有很多,判决结果却各有不同。2017年4月,原告张女士通过淘宝网店购买了10包“日本代购早餐麦片”。收到货后,张女士以该产品没有贴中文标签,也没有出具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证明材料为由,将卖家诉至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产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经法院检索发现,张女士近年来在多地长期、频繁购买瑕疵产品,并转而提起大量诉讼。据此认为张女士不属于为生活消费所需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因此法院对她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诉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仅需退还原告货款。
而小周的代理律师刘倬也搜索发现,起诉小周的谢先生近几年以海外代购的产品无中文标识为由提起的诉讼,亦不在少数。“我们推断谢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他的目的不是消费,而是以此赚取十倍赔偿价款牟利。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刘倬说。
目前,小周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专家解读:
明年《电子商务法》实施后,任何以网络形式进行商品销售的经营者都将纳入监管范围
对于海外代购商品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职业打假人涉嫌知假买假牟利等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首先从事海外代购的人一定要履约践诺,保证其产品确为海外代购的正品,不能存在欺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否则就应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无论买家是否为职业打假人,如果他们为适格原告,因受欺诈而购买存在质量瑕疵的商品,均有权请求赔偿。
关于中文标签问题,刘俊海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如果经营者没有加贴中文标签,就不应进口;违者,要予以行政处罚,并承担对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赔偿责任。但这是否足以让卖家承担1+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还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关键在于商家售的产品是否为假货、是否存在安全质量等问题。如果不存在前述问题,或许可以通过退货退款的方式解决,未必一定要向买家支付1+10倍的惩罚性赔偿款。”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军杰表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职业打假人为了牟利而购买商品的,不属于消费者,且在各地法院判例中,也可发现在一些领域国家并不支持职业打假的牟利行为。但同时假货劣货依旧泛滥,这是一个需要平衡的问题。“我认为首先有关主管部门应该加大查处力度,同时可在立法上引入‘职业打假人’,对其打假行为进行相应规范,增加社会第三方的监督力量,共同打击假货劣货。”
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将正式实施,这对代购的商家会有哪些影响?刘俊海认为,《电子商务法》实施后,不管在淘宝网站上销售,还是通过微信朋友圈或者直播平台销售,任何以网络形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者都受《电子商务法》调整。经营者系商事主体,与购买者之间构成消费合同关系,因此这类法律关系除了受《电子商务法》调整之外,还要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王军杰也表示,《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该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该法正式实施后,诸如过去的个人代购模式将行不通,注册实体后的经营者需要缴税。如果代购特殊性质的商品,还需要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这样严格规范以后,一方面便于主管部门监管各类网络经营者的行为,同时也可减少假货劣货的售卖,提高商品质量。
红星新闻记者 赵瑜
编辑 余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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