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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给予是民间习俗,我国大部分地区都有这种习俗。彩礼并不是男女双方必须结婚的强制束缚,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过双方喜结良缘、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才会真正属于受赠方所有。 在下面几种情况下,彩礼是需要返还的。
相关案例一:
刘晓敏于2015年12 月经他人介绍与李强相识,两人于2017 年4 月25 日登记结婚。婚前,李强给刘晓敏父亲彩礼现金10万元,另外出具了5000元的彩礼欠条一张交给刘晓敏父亲。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两方家庭的经济条件也比较差,依靠单位救济生活,以致于夫妻俩常为经济问题发生纠纷,两人感情破裂。到2018 年初,刘晓敏多次离家出走,无法忍受后于2018 年4 月26 日起诉要求离婚。
李强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刘晓敏必须把彩礼归还。那李强的这个请求法院能否准许呢?
此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令原告刘晓敏返还收取的彩礼。
本案中,被告人李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所以法院判令原告返还彩礼是正确的。
相关案例二:
订婚后,男方因与他人相恋而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结果遭到女方拒绝。2018年9月8日,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崔玉琴收取原告张振刚给付彩礼共计2.5万余元,最终判决被告崔玉琴返还1万元彩礼。
2017年2月22日,张振刚经人介绍与崔玉琴相识,同年3月5日双方按农村风俗订婚。订婚期间,张振刚给付崔玉琴见面礼、查亲礼等彩礼共计2.5万余元。事后,张振刚外出打工,与同一工地的杨柳红相恋。同年7月,张振刚提出解除婚约,要求崔玉琴退还彩礼,崔玉琴则以农村风俗“双方订婚后,男方悔婚女方不退还彩礼”为由拒绝。今年3月12日,张振刚向法院起诉,要求崔玉琴退还彩礼。
本案中的张振刚与崔玉琴虽然按照农村风俗订婚也给付了彩礼钱,但是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从法律层面上讲,两人并没有成为合法夫妻。张振刚与杨柳红相恋也并没有违背论理道德,所以男方也不属于悔婚。根据《婚姻法》返还彩礼的相关规定,两人情况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一条,所以按照规定,崔玉琴需要将彩礼返还给张振刚。但是出于社会人情,张振刚给予崔玉琴一部分的精神补偿也是应该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约解除后,收受彩礼方理应适当返还彩礼,被告崔玉琴所称的农村风俗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有话说:
关于彩礼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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