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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27年后,关于干部档案有个新规定。
昨天,新华社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一个重磅条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全文详见本微昨天的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目前该条例已经施行。
伴随着它的施行,1991年4月2日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档案无小事。个人信息、读书经历、工作经历......都会被记录并保存下来。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养老保险办理、工龄认定等多方面都需要用到档案。
《条例》新增哪些主要内容?
从总体上来看,新条例内容增加了不少。
对比发现,新条例新增档案审核内容,坚持干部人事档案“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凡转必审”,全面规范档案的“建、管、用”。
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奖惩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
此外还新设专章明确了档案工作纪律和监督要求。先来看干部档案的内容,1991年的条例中是这么规定的:
而新条例中,对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进行了细化:
根据新条例,干部档案中的“考核鉴定类材料”包括“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中包括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以及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条例》有哪些调整和完善?
与《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相比,《条例》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调整和完善。
一是明确新时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定位。提高政治站位,鲜明提出干部人事档案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始终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二是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分级负责、集中管理体制,打造政策统一、相互衔接、有机配合的工作新格局,精简整合《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日常管理具体内容,形成一个以宏观指导和原则要求为主,又兼顾实际操作的党内法规。
三是突出全面从严要求。新增档案审核内容,坚持干部人事档案“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凡转必审”,全面规范档案的“建、管、用”,新设专章明确档案工作纪律和监督要求,细化责任分工,强化责任担当。
四是注重效用发挥。丰富完善档案内容,重点收集体现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等方面的材料,增加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要求,为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干部提供翔实的档案信息。
新设“纪律和监督”章节
根据条例,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十一条纪律,分别为:
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在职责方面,新旧条例也有不同。新条例规定,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的职责有:
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档案信息化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档案信息研究等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涉及干部人事档案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等。
点一下,“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涉及干部人事档案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是新增内容。
《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如何解决不同类别人员流动中的人事档案管理问题?
《条例》主要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针对不同类别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问题,在工作机制方面,《条例》要求,建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与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业务标准,解决有关问题,促进工作有机衔接、协同推进。
在制度设计方面,《条例》要求,流动人员等其他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精神另行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精神制定。
对解决干部人事档案涂改造假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是严明“建”的职责。《条例》首次明确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严肃填写,严格审核,确保归档材料的真实准确。
二是严肃“管”的纪律。《条例》对档案的接收、保管、转递等管理环节,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制度规定、亮明红线警示。
三是严格“用”的程序。《条例》明确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工作要求、范围和程序。同时对干部人事档案审核范围、内容和问题处理等进行规范,全面落实中央“凡提四必”要求。
四是严抓监督惩处。《条例》明确要求建立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等作出规定。
在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纪律和监督方面的具体规定
《条例》以专章形式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纪律和监督作出了规定:
一是严明纪律。《条例》针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提出“十一严禁”的纪律要求,划出工作底线,标明工作禁区,竖起警戒栏杆。
二是严格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下级机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职责,构建上级监督、自我监督、内部监督、其他部门监督、社会监督等全方位多维度立体化监督体系。
三是严肃追责。《条例》明确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巡视、巡察等可查干部档案
还有一个细节需要说一下。新条例把“档案的提供利用”的章节名称换成了“利用和审核”,审核二字是重点。本章节中新增了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情形,分别为:
划重点,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当然,查阅干部人事档案需要一定的程序和要求,新条例明确,查阅单位如实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材料,按照程序报单位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查阅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均为党员。
本章节中还新增了对“档案造假”的规定。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组织人事部门等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等程序。
干部出国不归怎么处理?
如果干部出国不归、开除公职的话,档案怎么处理?旧条例是分开规定的:
新条例的规定则是:
干部出现辞职、出国不归或者被辞退、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开除公职等情况,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处理处分,经保密审查后,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将档案转递至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接收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人事档案。
以下7种情况,会用到干部人事档案
1.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2.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3.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4.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5.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6.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7.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从以上7条可以看出,干部人事档案不仅关系着公职人员职业发展,还与工资、社保、退(离)休等多项重要事宜相关。
严禁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要求,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干部人事档案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
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在解读条例时提到,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十八大以来,干部人事档案在干部考察、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巡视巡察、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社会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刊文剑指档案造假。文章称,纵观近几年官员档案造假问题,人数不少,其中有已落马的省部级大老虎,也有科级干部。此外,造假的形式五花八门。
2015年7月6日,中纪委的通报显示,新疆首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栗智“严重违反纪律,档案造假,向组织隐瞒本人真实年龄”。由此,栗智成了首个被通报年龄造假的省部级官员。
同年3月9日,广东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书记李嘉被双开。中纪委在对李嘉严重违纪问题的通报中有一句话,“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篡改本人档案并向组织提供虚假说明”。
2017年5月,司法部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卢恩光被双开。通报提到,他年龄、入党材料、工作经历、学历、家庭情况等全面造假,长期欺瞒组织。
中央组织部曾于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开展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那次重点审核涉及省管干部5.8万余人,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和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等信息。
据新华社此前披露,在省管干部档案专项审核中,共补充档案材料14.5万余份,更正2.5万余人的档案信息,420人因档案造假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186人因档案问题被记录在案,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重用。
上述负责人说,“近年发现的干部人事档案涂改造假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档案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迫切需要从制度建设入手研究解决,扎紧‘篱笆’、筑牢‘堤坝’,从根本上铲除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等问题存在的土壤和条件。”
来源:新华社 中国政府网 工人日报 福建日报 政事儿等
编辑: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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