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不同的案件管辖的法院是不同的,称为司法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这一制度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也是为了节省司法成本,比如地域管辖中的不动产所在地的管辖,与不动产有关的案件,都是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样方便当事人在案件起诉立案的时候查询不动产信息,保全或者执行的时候都可以时刻关注不动产的归属,也方便法院的查封或者评估拍卖。
级别管辖是指的不同级别的法院管辖的案件是不同的,比如民诉法的17--20条规定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省高院和最高院管辖的案件,还有司法解释的相对限定,使每个级别的法院都有自己的案件受理范围,所以,在起诉立案的时候要先看自己的案件所属的管辖法院,这也从其他方面让人们注意自己的纠纷管辖法院,比如,合同签订时岁管辖法院的约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就是不超级别管辖或者地域管辖的范围内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来管辖合同的纠纷。
指定管辖是发生在以上管辖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合审理判决此案件,需要上级法院指定其他地区或者其他级别的法院来审理判决案件,这样的管辖是为了司法公正,也是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比如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或者受贿贪污案件,一般都是指定管辖,且都会对进展全程透明,让关注的大众可以看到司法的权威性和公平性。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也是拖延案件时间经常用到的方式。
上诉状是民事上比较经常用到的文书,是案件的当事人对一审结果不满意从而向上级法院提出的从新审理的请求,上诉一般有书面审和开庭审,如果案情简单,权利义务明确,法院有可能会决定书面审查,接收上诉状之后一段时间直接出二审的判决。所以上诉状的书写要谨慎,要把权利义务之间的纠纷表述清楚,让法院知道你要表达的一审法院对事实审理或者法律运用的不当,提高开庭审理的几率,这样你的上诉诉求才能在开庭的时候充分的表达,才能有二审翻盘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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